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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農會等人民團體之理事長、總幹事等非中立法規範對象。

農田水利會、農會等人民團體之理事長、總幹事等非中立法規範對象。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第17條及第18 條。
2、日期文號:銓敘部98年10月27日部法一字第0983119259號書函。
3、內容:中立法第2條規定,其適用對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亦即以常任文官為適用對象。因此,除縣(市)政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律任用之機關首長,為中立法適用對象,須受該法規範外,其餘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機關首長,以及農田水利會、農會等人民團體之理事長、總幹事等,均非屬中立法適用對象。又中立法第17 條及第18 條所規定之準用對象,並未包括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機關首長,以及農田水利會、農會等人民團體之理事長、總幹事等,是以,是類人員尚毋須受該法規範。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5-04-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