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經公立醫療機構檢查,證明其情形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者,得向學校申請暫緩入學1 年,由學校陳報教育局,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同意者,方可核准其暫緩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