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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童應如何辦理「暫緩入學」?

凡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經公立醫療機構檢查,證明其情形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者,得向學校申請暫緩入學1 年,由學校陳報教育局,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同意者,方可核准其暫緩入學。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6-09-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