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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就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之適用,無須先符合該款「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為要件,向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加強說明一案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國103年8月22日府授人給字第1030162015號函轉銓敘部民國103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338751742號書函辦理。
二、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之規定,應否須先符合該款序言所稱「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為要件一節,查立法院於審查退休法修正草案時,為免立法疏漏並解決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之問題,針對該款第1目及第2目另為補強規範―將「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明列為限制範圍,爰銓敘部前以100年3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03319503號書函,認定其範圍並非侷限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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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4-08-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