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員工專區 > 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場地租借予政黨、政治團體辦理活動尚無違反中立法。

場地租借予政黨、政治團體辦理活動尚無違反中立法。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中立法第12條第1項、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
2、日期文號: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
3、內容:某國民中小學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某國民中小學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並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本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5-0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