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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不得於其選舉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使用該機關之識別標誌。

公務人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不得於其選舉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使用該機關之識別標誌。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2、日期文號:銓敘部99年5月11日部法一字第0993182111號書函。
3、內容:99年4月13日銓?部中立法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略以,公務人員請假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無論是否經機關同意,均不得將其服務機關之識別標誌使用於其競選文宣。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5-03-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