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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不得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禁止之行為。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不得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禁止之行為。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中立法第9條第1項。
2、日期文號:銓敘部98年6月18日部法一字第0983077837號電子郵件。
3、內容:
(1)中立法第9 條第1 項之立法目的係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因此,第9條第1項各款行為,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為之。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 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該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此,仍不得為中立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禁止之行為。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5-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