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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操場於下班或國定及例假日期間,依相關規定租借予不特定人、機關、政黨或政治團體等辦理活動,是時該活動場地即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所稱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

解釋機關:銓敘部

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3月19日

字號: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13573193號書函

疑義:
學校操場於下班或國定及例假日期間,依相關規定租借予不特定人、機關、政黨或政治團體等辦理活動,是時該活動場地即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所稱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

解釋事項:
學校操場於下班或國定及例假日期間,依相關規定租借予不特定人、機關、政黨或政治團體等辦理活動,是時該活動場地即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所稱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
2、日期文號: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13573193號書函。
3、內容:
(1)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次查銓敘部100年10月14日部法二字第1003486770號書函有關「政府機關所屬之公共開放空間如果有身著競選背心的候選人(包括競選助理)入場參觀,該機關公務人員應如何處理?」略以,以中立法第13條所稱辦公、活動場所係指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於選舉期間,機關自不得同意身著競選背心之公職候選人進入辦公及活動場所進行造訪,如公職候選人僅是洽公,自無庸禁止其進入,惟應請其脫掉競選背心;至隸屬於機關學校管轄供不特定人自由使用而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辦公、活動場所者(如公園等),則不在上開限制範圍內。至案內所詢政府機關於選舉期間之非上班時間,向公立學校租借操場辦理活動,該活動場地屬性等節;以學校操場於下班或國定及例假日期間,依相關規定租借予不特定人、機關、政黨或政治團體等辦理活動,是時該活動場地即非屬上開中立法第13條所稱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惟政府機關辦理活動時,其所屬公務人員仍不得違反中立法有關規定。
(2)另查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辦理相關活動,如機關係單純辦理各項活動,而受該活動邀請之公職候選人(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或現任長官)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且未有造勢、拜票之意,即不生違反中立法之疑義,惟主辦單位仍宜先行提醒該公職候選人不宜有任何造勢、拜票行為,以避免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5-06-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