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的取得與開墾
土地的開墾是台灣史上的一件大事。移民來台,並非可以任意開墾的。在台灣隸屬清朝一府後,轄內的土地可劃為無主地與熟番地,轄外為生番地。雍正三年﹝一七二五﹞以前,按清朝法令規定僅能開墾無主荒埔,其餘不准開墾。﹝註五﹞無主地開墾的程序,是先向縣府衙門申請開墾權,載明開墾的四至範圍,官方派人勘查有無重墾或侵犯熟番地。獲准後,取得開墾權。﹝註六﹞由於本鎮主要是沙轆社的領地,因此土地的取得,非向官方申請,而是從沙轆社典的。
沙轆社曾參與大甲西社反清事件,事平後以「皇恩許遷善」將該社社名改為遷善社,﹝註七﹞後分南北兩社。
田契是觀察一地開墾的重要指標,因此以現存契字,將本鎮分為園、斗底、竹林、鹿寮、沙轆街等區,觀察本鎮開墾景象。
一、園區
園地區,包括北勢里、南勢里、福興里、六路里、晉江里、埔子里等。目前有園大錢握頭、園埔北勢頭相關的四張契字。
在園大錢握頭的這張典契,是本鎮南區目前所存最早的契字,因此非常珍貴。茲將其契文引於後:
「立典契字沙轆社番大宇九,有承祖應分埔園壹坵,坐落土名在園埔大錢握頭。東至大宇的,西至大握,南北至陳二園,四至明白。今因欠銀費用,托中將本分下園出典,招得□園庄張萬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就典出花銀肆大員,其銀即日仝中交收明白;其園付與墾主前去管耕。其園面限自乾隆三十四年起限至四十一年終為止,園仝中言議無稅銀無利主,限年終備典契內銀取贖。倘若銀未便,園任聽銀主耕作。保此園係大宇九應分物業,與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為礙,如有等情,九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悔,恐口無憑,立典契字乙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銀四員正,完足再照。
代筆 蒲元美 作中人 黃芸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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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參拾肆年十一月 日立典契番大宇九」﹝註八﹞
此契是沙輾社社民將自己份下的園地出典漢人管耕。典銀四員,無稅無利,典期達七年。若園主至期仍未贖回,則由銀主繼續耕種。由於缺銀使用,社民的園地,也常在這種模式下,由典園終至喪失對土地的實權。不過就本契觀察,大宇九園地之四至,至少仍有一半以上仍屬社民所有。本契字座落的大錢握頭在 園何處,不明。
接著嘉慶十三年 園埔北勢頭的田契,也是目前所知唯一的。北勢頭是本鎮大肚山台地上的大聚落,茲將契字載於下:
「立佃批字人遷善南社番阿媽牛罵、同男六萬牛罵,有承祖遺下荒埔一處,土名坐落 園埔北勢頭,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萬感叔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六仔牛罵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力開築,托中招與漢人楊經、楊賀官前來開築成園,時收過佃批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訖;荒埔即付經、賀前去掌管耕作,永為自己物業,日後不敢貼贖。保此荒埔係罵承租物業,與番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牛罵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口恐無憑,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佃批銀二十六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每年應納園租錢一百文,再照。
嘉慶十三年九月 日。
中人 蒲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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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契字是遷善社社民將祖遺的荒埔招漢佃楊經、楊賀開墾成園,收取「佃批銀」與每年園租錢一百文。個人在交予「佃批銀」後,荒埔「永為自已物產」,園主「日後不敢貼贖」,則佃人擁有永耕實權,地主只能坐收租錢。
二、斗底
斗底是本鎮斗抵里。本契字土地的座落斗底後,是否在今斗抵里,不敢確定,有可能在斗抵里與南勢里交界的地方。這個契字也是這地方目前保存下來唯一的田契,茲錄於下,俾便進一步說明:
「同立重給開墾字遷善南社業大宇牛罵、北社業戶瓦釐良等,有公山連埔園一處,坐落土名斗底後,東至斷尾坑溝界,西至大路界,南至蕭家竹頭車路界,北至深坑底古墓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乾隆甲子年,此埔園曾給與陳旦開墾成園,年納大租銀六大貫正。至乾隆已丑年,陳旦將此山埔園轉賣與陳喜、陳岳官,其文契因日久蛀破朽爛,難以開規,陳喜等後向原業主大宇、瓦釐等重給出墾字存照,時三面議定重給契面佛銀七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併園隨即交付陳喜、陳岳官前去共墾耕作,或起蓋住屋,栽種竹木,永為已業,抑或剪栽風水墓,大字、瓦釐等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貼贖。明約歷年照原納南社大租銀四大員,亦納北社大租銀二大員正,永為定例,不得增減。此係兩願,各無抑勒情幣,今欲有憑,合立重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重給墾字內佛面銀七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 日。
代筆併為中 連雲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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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重新給墾字,是陳旦向遷善南北社墾山捕園地,後轉賣陳喜、陳岳後,因原給墾契字破爛,陳喜向原給墾契人要求重新立給墾字,不過必須重新給契面佛銀七十大員,園租仍每年照納。因為係遷善南北兩社的公山,由兩社分取。不過,既是公山,屬合社所有,何以係以業戶之名義給墾,是否已被私人佔取則不得而知。如重新立給墾字,也要重新收取契面銀觀察,社民對自己權益也相當留意。當然,再者也惟恐權益喪失,故要求重新給契。
三、竹林區
竹林區的範圍,主要是竹林里以及犁份里、鹿寮里、西勢里之部份,位在本鎮大肚台地之中間地帶。目前本鎮留下的契字,以本區最多。
﹝一﹞竹林後橫山頂
此地有給墾字一張,是相當珍貴的資料。茲分別錄於下,俾便說明: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六仔武葛,有承租父遺下荒埔一所二坵,士名坐落竹林後橫山頂,東至阿媽雲生園為界,西至阿武見園,南至李柳園,北至奪元求園。又園一坵,東至李柳園,西至大岸,南至阿媽雲生園,北至阿武見園;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與漢人鄭挑觀出首承給批開墾風水,將收過佛面銀一十八大員。當場三面言明,其園若有安葬墳墓,上下左右任其擇穴,不得刁難,以後應納大租錢一百五十文。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荒埔隨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為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荒園係自己應份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幣,六仔武葛自應抵檔,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批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一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正月 日。
知見代筆併中人 奪 元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 六仔武葛」﹝註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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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字人此埔園係承自祖父,則至少在乾隆初,遷善社土地已有個人化的情形。給墾埔園的方式是先收十八大員,應可視為埔底銀,作為地主先前對埔地經營之補償費,其次是每年納大租錢一百五十文。就埔園四至觀察,遷善社社民的園埔仍然不少。
﹝二﹞紅毛井埔
紅毛井在竹林聚落之南。目前保存有嘉慶年間兩張田契,一張是賣契,一張是招耕契,分別錄於後,以供參考與說明:
- 嘉慶十六年阿百萬芳賣契
「立賣盡根契:遷善南社番阿百萬芳、陳眉萬芳等,今因有承租遺下應分埔園,坐落土名紅毛井埔,上下式坵,前年俱已分與張魁、陳水觀二位漢人。茲因張魁觀于嘉慶拾肆年八月間身故,埋葬于武厘眉罵原賣伊南勢園頭與陳水觀園頭,永為祖墳。其墓面約墳外四至界址:東至參貳為界,西至山埔為界,南至山埔為界,北至□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日仝中再批賣與張漢觀佛銀參大員正,永為租墳。其銀即日仝中收訖;二坵園頭聽銀主開築作墳,不敢阻擋,亦不得言添言贖,並異言生端等情,及日後子孫亦不得滋事生端等情。保此園頭係是芳等自己物業,與社內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芳自己抵擋,不干張漢觀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字壹紙,付與張漢永存照。再批:即日收契面佛銀參大員正足。 知見﹝理番分府 遷善南社甲頭阿邵長行記﹞
中人 王汝觀
代筆 六萬武厘眉罵
嘉慶拾陸年參月 日立賣盡根契番 阿百萬芳 阿眉萬芳」
﹝註一二﹞
此賣契是賣墳地,然亦可觀漢人與社民在土地買賣時,簽訂契字之普遍情形。此契所賣係墳地,因此以三員賣斷,整個地權可視完全喪失。
- 嘉慶二十年阿百萬芳招耕字
「立招耕字遷善南社番婦阿百萬芳、孫壹仔萬芳,有承祖遺下應分埔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毛井埔園,東至阿眉萬芳園為界,西至阿眉萬芳園為界,南至阿百本部園為界,北至坑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自己無力耕作,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黃興觀出首承耕,時定出磧地佛銀壹拾貳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其園隨付銀主前去當管耕作,不敢阻擋,三面言約定,園自嘉慶貳拾壹年耕起限,至嘉貳拾玖年拾月冬尾為滿,芳備契內磧地銀一齊送還,取出原字。如是至期,其銀未便,園依舊付銀主耕作,日后不得異言生端茲事。保此園係是芳自己物業,與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來歷不明等情,芳一力抵擋,不干耕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耕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仝中收過招耕字內磧地銀壹拾貳大員正,完足再照。 歷年納園租錢壹佰文 舊契不用 知見﹝理番分府
給遷善南社番差六萬罵戳記﹞ 代筆 阿眉美芳 中人 愛箸大甲 嘉慶貳拾年拾月 日立招耕字 番阿百萬芳 孫壹仔萬芳」﹝註一三﹞
此招耕契字,係阿百萬芳等無力耕作與缺銀使用,所以以收取磧地銀一百二十大員,再予約八年之長期耕種。每年納園租錢一百錢。磧地銀就是押金,故招耕的收入除園租外,加上磧地銀利息。
﹝三﹞竹林莊
竹林聚落位在沙輾社後,莊名應與竹林景觀有關。茲有五張契字,將其錄於後,以觀地權變化與開墾的一些景況:
- 乾隆五十四年悔仔元給付地基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悔仔元、烏肉元,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一處,坐落土名竹林莊北勢溪仔坑,東至大宇目義園界,西至自己地界,南至阿武俱律田界,北至阿武九園界;四至界址明白。先問社中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竹林莊漢人曾國裁、曾國燕官前來出首承給,時三面言議備出厝地基價銀三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厝地基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四方裁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錢一百五文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自此一給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之理。保此地基係元等自已承祖父物業,與社內叔伯姊妹人等無干,亦無上手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元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 日。代筆 阿甲乞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 悔仔元 烏肉元」
﹝註一四﹞
竹林莊北勢溪仔坑屬遷善北社,本契字所屬地基地,由漢人曾國裁與曾國燕備銀三十五大元取得,同時每年納地基錢一百五十文。
- 光緒十八年文瑞山悅之永耕契字
「立永耕字遷善北社番文瑞山悅,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山埔一處,坐落土名本社後北勢溪仔邊,東至水溝界,西至路界,南至溪界,北至東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自己無力耕作,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內先問社親房戚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竹林莊漢人陳春官前來出首承受,永遠耕作。當時三面議定備出契面銀五十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大租穀四斗,給單存照。其山埔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保此業係是悅承祖父物業,與社內番親伯叔兄弟姪姊妹人在無干;如有為礙不明等情,悅一力出首抵檔,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契面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八年十月 日。代筆 錦仔祿 為中 □□□ 知見 □□□ 立永耕字遷善北社番 文瑞山悅」 ﹝註一五﹞
此永耕契字與前契相同,承墾者備契面銀五十大員,同時每年仍要納大租穀四斗。 - 嘉慶十九年阿眉打釐給永耕墾契
「同立給水耕墾遷善南社番阿眉打釐、女孫險娘,同有承祖父遺下應分水田一丁,坐落土名在本社後竹林內,東至蒲氏九田為界,西至自己田為界,南至六仔武葛田為界,北至阿二武葛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先年被水漂流拋荒,自己不能開耕成田,願將荒埔托中引就與漢人童家租佛仁為香燈田上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議定收過盡價佛面銀一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詫;其荒埔及水田隨付銀主自備工本,栽插竹木,開築大拆,開墾成田,起蓋成厝,永遠居住,掌管為業。其歷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存照。從此一給千休,永斷葛藤,價已敷足,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生端等情。保此荒埔及水田係是打釐自己一力出首抵檔,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契字內佛面銀一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二月 日。代筆人 烏肉元 為中人 阿眉打毛 知見 □□□ 出給永耕墾字 阿眉打釐 女孫險娘」 ﹝註一六﹞ 此契與前二契相同,承耕墾者給「盡價銀」一百大員,年納大租粟二石取得永耕權,永遠掌管為業。
- 嘉慶二十年保老眉罵給耕契
「立給耕字遷善南社番婦保老眉罵,有承祖遺下埔園一所,坐落士名竹林內,東至愛著班園界,西至阿眉四老園界,南至坑溝界,北至阿百的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能耕作,托中引就與漢人童體官前來出首承給,三面言議時收入磧地銀一十七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付銀主掌管,開作耕管,起蓋居住,周圍四界栽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園稅錢一百文正,給單執照。保此園係是眉罵自已承祖遺下物業,與社內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給別佃房如有不明為礙,眉罵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日後不敢異言反悔。恐口無熊憑,立給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 日。代筆 烏肉元 中見 口口口 立給耕字番婦 保老眉罵」 ﹝註一七﹞ 此契字是給耕字,地主收取承耕者之磧地銀,即交付管耕,佃戶每年納埔園稅錢一百文。地主的收入除稅錢外加上磧地銀之利息。
- 道光二十年給地基契字
「立給地基字遷善南社番阿眉大甲,有承祖遺下應分埔地一處,坐址士名貫在本社後竹林莊,東至路溝為界,西至愛著班園為界,南至綿生同蒲氏武葛園為界,北至六萬眉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自己不能耕種,不能掌管,先問社中叔姪、兄弟、姊妹、親戚不能承受,乏銀費用,托申引就向與竹林莊王天來官前來出首,起蓋房屋居住,家聲大振,顯耀門閭,時三面言議定備出盡根契內佛面銀二十六大員五角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蓋屋居住,永為己業,日後大甲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歷年配納地基錢五十文,至十月季完納,給單存照;其地付銀主栽插竹木,係佃人工力,自始至終業主不敢砍伐。保此地基係是大甲之業;如有不明,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地基契字內磧地佛面銀二十六員五角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十月 日。知見 口口口 代筆人 沙成金 立給地基契字遷善南社番 阿眉大甲」 ﹝註一八﹞ 此契字之磧地銀應屬埔底銀,蓋契內未提及給予使用之年限,同時又言予銀主「永為己業」之權。
四.鹿寮
鹿寮在沙轆社社址之北,僅有一件賣埔園契,茲錄於後:
「立杜賣山埔園契遷善南社番業主瓦籬斗,於承祖父遺下有山埔園二所,歷配大租錢三十五文,坐址土名在鹿寮後橫山仔。其埔園東至房娥園界,西至阿蚋義園界,南至阿尾打毛園界,北至阿眉目義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湊用,情願將此埔園出賣與鄭振鳳官掌管,當日三面言定鳳備出時值價銀二十八大員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園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任意創作墳塋一穴,永為已業。今經杜賣之後,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並合社番等亦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山埔園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面銀二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此埔園係女兒出銀贖回交伊,外係鄭成管業,以為香煙之資,與他人無干,再批明為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 日。
代筆人 吳太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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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杜賣山埔園契 瓦釐斗于 |
為中並知見 □□□」 |
﹝註一九﹞ |
從本園埔四至觀察,仍皆是遷善南社社民之地。瓦籬斗此園埔原應是予他人耕種收取大租錢三十五文。因乏銀費用,以二十八大員賣斷。
五.街區
沙轆街位於由南往北之交通線上,與沙轆社為鄰,水源豐,移民早,成街早。茲將三張與店地有關之契字錄下,以觀沙轆街區早期的發展:
- 乾隆八年出店地契
「立出店地約字遷善社番大字眉勿,份下有自己田頭此店地一間,不能成田,別番不得分爭,願招得莊通哥前來,自備椼桷、土磚、蓋瓦架造,永為生理居住。當日三面言議,週年願納地租銀三元正,二家不得爭多減少,亦不得拖欠分文;倘有不明,係大宇抵擋,不干居人之事。倘若後日回唐,別處創業,出退以及先問眾土官查得誠實之人方接承退,亦不得歹人接居住,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約紙存照。
乾隆八年十一月 日。
依口代筆人 謝 彥 知見人 ﹝土官﹞ 立出店地約字審大字 眉勿」 ﹝註二○﹞ - 乾隆二十二年賣店契
「立賣店契人黃榮周,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棟,坐落沙轆街溝仔墘,坐東向西,東至李龍奇厝後,西至車路,南至溝邊楊家店,北至本家店為界;四至分明。今因長兄回唐料理家務,不得前來,今又寄信喚回,自不能守候,盡問房親不就承受,外托中引受吳三寅叔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值時價銀四十八員。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店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中間並無來歷不明,以及先典後賣等情房;有不明,係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一賣千休,永為吳家己業,再無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八員足,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代書叔 光 偉 中人 詹子振 知見人同兄 榮 元 立賣契人 黃榮周」 ﹝註二一﹞ - 乾隆三十一年賣店契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光彩,有自已蓋造瓦店一座二落,帶店後空地一處,坐址在沙轆街中溝仔墘,東至朱項祥屋腳為界,西至店前車路為界,南至溝仔路為界,北至王朝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到陳基觀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花銀八十六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彩隨即搬出,前往別處居住,將店依契界址踏明,門窗、戶搧、桁桷、瓦壁、地基空地隨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永為己業,每年配納番通事地基銀三錢正。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彩子孫人等日後不得取贖,亦不敢言及增貼。保此店係彩自己起蓋物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干,亦無上手歷遺交加不明,以及重典他人財物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彩出手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八十六員足訖,再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 日。為中人 賴傳生 謝士球 代筆人 楊上彩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 楊光彩」 ﹝註二三﹞
從乾隆八年以來,沙鹿街區已漸形成,從房地買賣即可窺察
註五: | 《清會典台灣事例》,文叢二二六種,台銀本,頁四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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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六: | 東嘉生,〈清代台灣土地之所有形態〉,載《台灣經濟史初集》,台銀,頁八八。 |
註七: | 周璽,《彰化縣志》,卷十一「雜識志」載大甲西社先結合朴仔籬等八社,於雍正九年十二月殺漢人村民,次年五月再結合沙轆社等十餘社,圍攻彰化縣城。 |
註八: | 梧棲鎮鍾金水先生購藏。 |
註九: | 《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文叢第一五二種,台銀本,頁四八一~四八二。 |
註十: | 同前引書,頁五五五~五五六。 |
註十一: | 同前引書,頁四五九~四六○。 |
註十二: | 梧棲鎮鍾金水先生購藏。 |
註十三: | 同前註。 |
註十四: | 《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頁八一九~八二○。 |
註十五: | 同前引書,頁五三四~五三五。 |
註十六: | 同前引書,頁四八七~四八八。 |
註十七: | 同前引書,頁四八九。 |
註十八: | 同前引書,頁八四二~八四三。 |
註十九: | 同前引書,頁七一八。 |
註二○: | 同前引書,頁八一五~八一六。 |
註二一: | 同前引書,頁八八六。 |
註二二: | 同前引書,頁八八八。 |
註二三: | 李榮釣、吳昭仁,《沙鹿鎮鄉土史地之研究》,民國七十六年八月,頁二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