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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之依據及辦法

本所113年度受理民間團體申請活動經費之依據及辦法如附件-臺中市沙鹿區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作業規範(含補助項目、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申請期間:113年度內

 

2.全案預算金額預估為新臺幣95萬元整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相關注意事項: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法務部已設計旨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詳如下方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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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30
  • 發布日期: 2024-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