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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修正發布施行

文化部令
文化部令

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之一、第 五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 條第五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之一  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土地所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協助或辦理管理維護計畫、修復計畫、再利用 計畫。

二、協助或辦理調查、研究、出版、測繪、記錄、 建檔計畫。

三、協助或辦理教育、宣導、推廣、人才培訓計畫。

四、協助或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活化再 利用組織之運作或培力事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獎勵者。

第五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之受益人,挪用補助經費或未履行補助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依本辦法接受獎勵,而未履行獎勵之附款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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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文化藝術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21
  • 發布日期: 2024-10-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