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申請116年後備軍召集第4、5款暨盡後召集第4款
一、申請日期:
緩召自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逐次及盡後募集自1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逾期均不受理補辦。
二、申辦窗口:
緩召4、5款及盡後召集4款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區公所民政課兵役櫃檯檢具佐證文件申辦(詳細附件公告)。
三、原核准有效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續存且尚未退役、符合編碼法令規定者,請依限檢附證明文件續辦116年延長時效申請作業。
四、各款單位、對象、範圍及限制條件,請參考心血管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 https://afrc.mn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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