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保費補助)
1.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2.戶籍謄本或除戶證明
(1)戶口名簿 或 全戶戶籍謄本 (三個月內之正本) ★需註記謄本記事
(2)不同戶之直系血親父、母、配偶及每一個子女(包含出嫁女兒)的戶籍戶口名簿、個人謄本或除戶證明 (部分即可)
3.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有的話請主動附上,沒有就不用)
高中以上學生證(16歲以上)、公費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業給付認定證明
軍人證、替代役之薪資證明、羈押或服刑證明、失蹤協尋報案單
軍公教退休/退役俸或撫恤金 之發放通知單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居留證或結婚登記謄本、外籍父母證明、勞保加退保明細。
媽媽手冊(最近一個月內公立醫院開立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正本)……等
備註:案件審查期間為受理案件後且備件完成翌日起算四十五至六十日 (依實際財稅查調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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