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的效力:
(一)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二、調解的好處:
(一) 免費提供服務、法律效力強固。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當您瞭解鄉鎮市調解有上述好處後,如有您認識的人需要調解委員會為他服務時,請您向他介紹,該會將竭誠為他服務,同時您無形中已經做了一件善事。
(二) 方式簡單便利。快速處理時效。
調解之流程迅速簡單,可節省當事人因訴訟浪費時間。
(三) 保障雙方權益,不傷彼此和氣。
解決民事、刑事糾紛,經濟便利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