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若該役男具有僑民身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以返國居住時間屆滿 1 年時,始需接受徵兵處理。至於屆滿 1 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 連續居住滿 1 年。
(二) 民國 73 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 4 個月達 3 次者為準。
(三) 民國 74 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 2 年,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期間累積居住逾 183 日為準。
兼有外國國籍但不具僑民身分之役男,於役齡內返國者,應依法接受徵兵處理,而無上述具僑民身分者有居住屆滿 1 年始辦理徵處規定之適用。
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7條規定,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者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