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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象、標準
民眾如家中發生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其他變故等重大事故,全家陷入困境,其經濟現況及家庭支持系統不足以協助度過難關者,經訪視小組依據現場訪查情形及家庭財產所得資料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救助金紓困。
二、補助內容
發生變故之家庭於事實發生3個月內通報受理窗口,由居住地公所人員召集里長或里幹事、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之公益團體代表、及其他視個案性質所需之代表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前往訪視評估審核,符合規定者依核發基準發給救助金以紓急困。並依個案需求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申請事由為「甫出獄之更生保護人或一般失業民眾,有積極就業意願者」另依內政部規定,受理期限為向就業輔導單位登記就業輔導1個月內取得就業輔導單位出具之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及勞保加、退保證明,並檢齊其他應備資料提出申請)。
三、應附文件
1.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3.符合申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4.依實際需要請申請人提供或由受理單位洽本局申請電子閘門調閱財稅資料。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民眾如家中發生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其他變故等重大事故,全家陷入困境,其經濟現況及家庭支持系統不足以協助度過難關者,經訪視小組依據現場訪查情形及家庭財產所得資料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救助金紓困。
二、補助內容
發生變故之家庭於事實發生3個月內通報受理窗口,由居住地公所人員召集里長或里幹事、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之公益團體代表、及其他視個案性質所需之代表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前往訪視評估審核,符合規定者依核發基準發給救助金以紓急困。並依個案需求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申請事由為「甫出獄之更生保護人或一般失業民眾,有積極就業意願者」另依內政部規定,受理期限為向就業輔導單位登記就業輔導1個月內取得就業輔導單位出具之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及勞保加、退保證明,並檢齊其他應備資料提出申請)。
三、應附文件
1.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3.符合申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4.依實際需要請申請人提供或由受理單位洽本局申請電子閘門調閱財稅資料。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6-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