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員工專區 > 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機要人員仍為中立法適用對象,以及該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意涵。

機要人員仍為中立法適用對象,以及該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意涵。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中立法第2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
2、日期文號:銓敘部98年11月18日部法一字第0983122019號電子郵件。
3、內容:
(1)機要人員雖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惟仍係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且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受有俸給,故為中立法第2條所稱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應屬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2)另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1項第6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係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故倘非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未具銜具名請託選民支持某候選人,則非該款規定之範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5-04-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