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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情可以申請調解?

一、 民事糾紛事件:


( 一 ) 舉凡關於私人間生活關係或私權關係之事件均屬之。


 


1 、 車禍交通事故損害糾紛、借款、標會、清償糾紛、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糾紛。


2 、 財產繼承糾紛、婚約、婚姻、商事買賣糾紛及其他各種有關民事糾紛。


( 二 ) 不得調解之民事事件。


 


1 、 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例如賭債糾紛。


2 、 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之法律關係:例如親子關係出於自然血緣,自不得依調解程序而宣告脫離父母子女關係。


3 、 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例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三七五租佃爭議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但民事、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1 、 過失傷害罪(車禍糾紛)或普通傷害罪、侮辱罪或誹謗罪。


2 、 對於配偶強制性交、通姦罪、妨害風化罪。


3 、 侵入住宅罪、侵害著作權罪、特定親屬間之竊盜、侵占、詐欺或背信罪等。


( 一 ) 告訴乃論之罪,國家機關雖然仍有追訴犯罪職責,但是,能否追訴卻取決於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是否合法提出告訴,因此,告訴成為國家追訴犯罪的訴訟要件。


( 二 )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2-07-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