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檢查之目的,在檢定役男身體健康狀況,判定體位等級,以確定其兵役義務。現行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規定,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因手術或受傷等原因,尚須接受治療,判定「體位未定」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5條規定,應於屆滿6個月或1年後再複檢1次,始予判定體位;核判免役體位者,免服兵役。
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
自113年1月1日起,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回復一年常備兵現役徵集;替代役體位者,服一年替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