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實施徵兵制國家,參考引進歐洲社會役制度,如德國等十餘國,對溢出或不適服常備兵役之役男,另行立法設計於非軍事領域對國家盡義務之規範,其性質仍為兵役制度之一環,其服役期間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退役後不具後備軍人身分,役畢後納入戰時勤務編組,乃統稱為替代役或社會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