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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時,公務人員得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

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時,公務人員得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中立法第9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
2、日期文號:銓敘部98年12月11日部法一字第0983131372號函。
3、內容:
(1)中立法第9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係基於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因此,該項各款行為,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為之,且中立法第9 條亦未就公務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為公職候選人時有不同限制。是以,法務部98年10月8日部法一字第0983115556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時,公務人員尚不得於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為渠等從事中立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禁止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如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等。
(2)銓敘部為期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適用更具體明確,爰參酌同項第1款至第5款所限制之行為,係以是否涉及「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為規制要件,於98年11月13日考試院訂定發布之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本法第9 條第1 項第6 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因此,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時,公務人員得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以及非屬上開公開遊行或拜票所限制範圍以外之方式,為其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助選。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5-03-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