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開墾與紛爭
沙轆鎮的土地原大都屬沙輾社所有,隨著漢人的移入,典者甚多,最後漸漸失去土地的實權,因此社民與漢人間也時有紛爭。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本鎮天公廟的「遷善社番勒索示禁碑」,詳細說明紛爭的由來。茲將該碑文錄於後,俾便說明:
「補用清軍府調暑彰化縣正堂,李為示禁事。照得案據大肚堡欽加道銜蔡占鰲、訓導楊清珠、生員蔡為章、林青、楊富年、楊松嶽、陳增培、監生陳如海、蔡瑞源等稟稱:本堡八張犁莊與該處遷善社比連,番民雜處。每有棍番相傳套語,藉以民間置買田園,無論何地,概屬番墾;是以勒索習以常,名日社規。凡遇莊民喪喜等事,迭自呼男喚女,聚堂呵聲,到處藉索。富者任其取攜,免受蹧躂;貧者告以困乏,每被橫行。遷善社東首潘敏星,挾眾控陳肚允佔葬黨毆等語一案:伏查陳肚允即陳道蘊,殯埋父棺在祖邊,址在鹿寮山後;係承伊祖遺業,歷今五十餘載,字據可稽,與遷善社毫無干涉。詎棍番潘敏星不思故轍凌夷,反敢粧飾例誣,希圖得計。而該處莊民被勒,原非一次;如陳道蘊等家貧莫措,籌葬維艱,奚堪遭此狼毒。倘從此而不洗除惡習,貽害胡底!叩乞示禁止等情到案。
據此,前縣未及示禁卸篆,本縣蒞任接准移交,合行出嚴禁。為此,仰大肚保遷善社各屯街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凡遇莊民有喜慶喪葬等事,不准仍前率黨任意勒索花紅、酒禮,以免滋生事端。倘敢故違,復蹈前轍,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當拘案,從嚴究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給貼大肚堡沙轆街曉諭。」﹝註三一﹞
紛爭的緣由在「棍番」以民間買賣田園概屬番產,在土地漸失後,因此從中鼓動勒索,造成紛爭。「棍番」所言並非全然無理,按清例熟番擁有土地所有權,然因典賣而喪失實權,故以擁有所有權而索花紅、酒禮。這種現象在東勢鎮一帶也有所聞,那些由東勢遷移埔里的朴仔籬社社民,回到東勢作客時,漢人常有招待甚久的情形。耆老的說法是漢人很便宜的得到大片土地,因此是以補償的心理招待他們。﹝註三二﹞
除社民與漢民間的紛爭外,隨著土地的開墾以及人口的增加,可墾地愈來愈少,一些牛埔地也受到侵佔而有糾紛。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的「沙轆牧埔示禁碑」,留下珍貴的資料,茲將其錄於後: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剴切示諭嚴禁事。
照得道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據沙轆大莊、陳厝莊、南簡莊、火燒橋、八張犁、海墘厝、三甲等呈稱:上、下西勢牧埔,屢被民番佔墾築田;前經呼蒙府憲汪、道憲糜、鎮憲武,均仰理番分憲張出示嚴禁,不許佔築等情。茲復相率呈稱嚴禁,立碑定界。
據此,除批准出示嚴禁外,合再剴切示諭嚴禁。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照得牧埔乃係各莊課田牧養之地,經查界址,東抵課田界、西抵海界、南抵八張犁車路界、北抵小榔大溝界。內有塚,屢被殘損。自此示禁立界之後,毋許民番人等私墾侵佔,殘損塚,致害國課民生。倘敢故違,許即拏解,按法重究,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辛卯年臘月□□日給業戶烏臘甘、總理王章松、甲首蔡素、吳玉心、謝迎、童華池、陳神助、陳捷元、李光喜、蔡春、白江河、卓益、翁卿、李廷、卓乞、蔡連、歐宋、黃元吉、陳溪水、張長泰、林長發、陳文德、尤宗明、羅墩厚、黃元意、鄭田美、蘇合源、何濯英、蔡對寶、邱癸丁、楊漢英、童吉、楊獻、歐合、楊扳良、李□河、紀先知、李光亮、□長、陳華、陳尚、蔡美、張出、郭萬、張標、潘□、陳諒、陳最、張順、卓賓、林洋、遷善南北社業戶、通土、差甲、社主暨眾番等同立。」﹝註三三﹞
這塊牛埔地,「東抵課田界、西抵海界、南抵八張犁、北抵小榔大溝界」,其位置主要在梧棲鎮。不過,共同使用這塊牧埔的有「沙轆大莊、陳厝莊、南簡莊、火燒橋、八張犁、海墘厝、三甲,句括今沙鹿、清水、梧棲三鎮之村落。
道光十一年的示禁碑是彰化知縣李廷璧給的。但是侵佔人王慎並不因知縣之示禁有所節制,因此有遷善南北社等稟官控訴於北路理番分府,於次年再立「沙轆牛埔示禁碑」。茲將碑文錄於下,俾便說明:
「特授臺灣北路理審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王,為特示嚴禁,以杜爭端事。
據遷善南、北社業戶烏臘甘、土目番差耆番暨眾社等及沙轆保總王章松、南簡、八張犁、陳厝莊、大莊、火燒橋、海墘厝、三甲首眾等僉呈詞稱:竊甘等原配牛埔一所,址在大莊等處西勢一帶上下,原係各莊佃牧牛、死葬之埔,四至界址,各有定界。因嘉慶十八年間被奸棍林生發﹝即林欉﹞恃強佔墾,經前業戶蒲氏、牛罵六、萬厝等同社眾赴前憲張控蒙行縣,一體出示嚴禁各在案;奸棍始知斂跡,莊佃稍得安耕。至道光十一年問,突有縣蠹王慎﹝即王滿珍﹞狼貪牛埔肥美,竟敢串謀糾匪,復行佔墾。甘等不已,赴縣主李呈控;蒙准諭止示禁,勒碑定界。慎乃自恃身充戶總,僅知僥吞供銀,混開欠數,套縣承差,做案□□,捏番分陷。甘等同社眾無奈,奔轅先後叩請提究;併懇恩威並行,賜准核照原案,先行出示嚴禁,以息狼貪。仍懇勒提縣蠹王慎等到案,訊明究辦,庶蠹惡亦知斂跡,以杜爭端,沾感不朽,切叩等情。並據通土大宇海等僉告陳神明等謀佔埔地,瞞稟請禁等情。當經行縣,嚴提戶總王慎解究,並差拘集訊。續據業戶烏臘甘先後具呈,復經分別嚴提暨催拘質究。
茲據前情,合行照案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被告王漢珍﹝即王慎﹞等暨附近該處沙轆大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屬農耕,無論漢、番,均屬良民,各守田地界址管耕,毋許倚勢蠹棍,影藉混佔該莊社牧牛埔地,恃強佔墾滋端。況各佃農耕全賴牛力,牧埔最關緊要;詎可混佔強墾!牛既絕食,耕將奚賴?自示之後,務各互相勸誡,各守安耕,不得倚恃蠹匪,強橫欺凌。倘敢故違,一經查出或被指告,定即會縣嚴拏,按法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二年六月□□日給。」﹝註三四﹞
這個碑文更詳盡說明牛埔被侵佔的歷史。其實嘉慶十八年已有林生發恃強佔墾,則清水、沙轆、梧棲一帶平原區的墾殖大抵就緒,始有顗牛埔之事。道光十二年的示禁,與遷善南北社有關,他們不能忍受「縣蠹」王慎的「捏番分陷」,因此集體向理番衙門控訴,避免縣衙胥史差役相勾結串通謀利。
結語
本鎮的開墾以泉州籍移民為主力,不過早期也有一些客籍移民參與。由於山多原少,因此所存的契字以埔園的墾耕為多。埔園係旱作,屬看天田,以甘藷、花生、麻等乾旱作物為主。
從舊有田契觀察,本鎮的開墾主要是透過個人的資金向遷善社租或買斷土地。合股開墾的情形,在中北部甚為普遍,像台中平原的「六館業戶」﹝註三五﹞,或東勢、新社靠山一帶的二、三十股的合股開墾﹝註三六﹞,在本鎮的舊契字中尚未有發現,因此這種個別的墾方式,或許可謂為本鎮開墾之特色。
註三一: | 《中部碑文集成》,頁一一五~一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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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二: | 本人調查。 |
註三三: | 《中部碑文集》,頁一一五~一一六。 |
註三四: | 同前引書,頁九五~九六。 |
註三五: | 溫振華,〈﹝清代﹞漢人社會的建立〉,載《台中縣大甲溪流域開發史》,台中縣立文化中心,民國七八年,頁一三四~一三八。 |
註三六: | 同前引書,頁一四六~一四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