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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行政

第二章 各項行政

第一節 一般行政

一、清代

   康熙六十一年﹝西元一七二二年﹞,出任巡視台灣滿御史吳達禮及漢御史黃叔璥巡按北路時,巡至沙轆而止。翌年﹝西元一七二三年﹞,清廷新設彰化縣和淡水廳,沙轆為竹塹巡檢暫駐之地﹝註五三﹞。顯示本鎮為當時中部軍事要地。其後,漢人聚落漸次發展,而有沙轆莊、沙轆街之出現,惟終清之世本鎮未有官廳設立。

二、日據時期

   光緒二十七年底﹝西元一九○一年﹞,廢縣、辨務署而置廳,台中廳下設東勢角、葫蘆墩、牛罵頭、塗葛堀、社口五支廳;越二年,廢設口支廳;光緒三十一年﹝明治三十八年、西元一九○五年﹞,再廢牛罵頭、塗葛窟兩支廳,新設沙轆支廳,轄大肚、茄投、塗葛堀、梧棲港、沙轆、龍目井、公館、牛罵頭、四塊厝等區,支廳治在大肚中堡沙轆庄,為本鎮設治之始。宣統元年﹝西元一九○九年﹞,合併二十廳為十二廳,台中廳遂將原彰化廳各支廳及苗栗廳之大甲支廳併入,而轄省有九支廳,沙轆支廳一仍其舊﹝註五四﹞。直至民國九年﹝西元一九二○年﹞,地方制度改革,沙轆支廳始廢,而設沙鹿庄,隸屬於台中州大甲郡。
支廳之編制及其職掌如下:﹝見表四─七支廳之編制及其職掌表﹞
關於支廳分掌之事務如下:
﹝1﹞關於行政命令之轉達事項。 
﹝2﹞受理各種稟報轉呈本廳事項。
﹝3﹞關於進口獸類之檢疫事項。
﹝4﹞職員之雇撤認證事項。
﹝5﹞關於台灣歲入及地方稅調定並徵收事項。
﹝6﹞關於土地台帳﹝根冊﹞改定事項,但甲數租額增減事項除外。
﹝7﹞關於契尾發給事項。
﹝8﹞關於滯納處分事項。
﹝9﹞關於納稅憑據事項。
﹝10﹞關於學租調定並徵收事項。
﹝11﹞關於訂正官租收納原簿及學租徵收原簿事項,但甲數租額之增減事項除外。
﹝12﹞關於租稅檢查事項。
﹝13﹞關於國稅及地方稅調定並徵收稟報辦理事項。
﹝14﹞關於砂糖消費稅法之承認書並發給證明書事項。
﹝15﹞關於發給地方稅各種執照事項。
﹝16﹞關於發給茶稅完清證明事項。
﹝17﹞關於徵稅事務著派吏員出差於管內事項。﹝註五六﹞

   歷任沙轆之廳長如下:

村  尾  重  昂                鹿兒島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明治三十九年五月﹞在任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明治四十一年五月﹞在任

竹  下  定  千  代   
宣統元年三月﹝明治四十二年五月﹞在任
宣統二年三月﹝明治四十三年五月﹞在任
由員林支廳長調任

富  井  雛  次 
宣統三年四月﹝明治四十四年五月﹞在任
民國元年﹝明治四十五年﹞在任
由二林支廳長調任

吉津吉冶 熊本 民國二年﹝大正二年﹞七月在任
民國六年﹝大正六年﹞五月在任
由大甲支廳長調任
四宮義親 熊本 民國七年﹝大正七年﹞五月在任
民國八年﹝大正八年﹞  在任
熊井才吉 長野 民國九年﹝大正九年﹞七月在任﹝註五七﹞

   民國九年,地方制度改革,本鎮改為沙鹿庄,隸屬於台中州大甲郡,設沙鹿庄役場為辦公處所,置庄長一人﹝詳見前節﹞,其編制、職掌及人員狀況如下﹝ 表四─八沙鹿庄役場之編制及其職掌﹞:

三、光復迄今─沙鹿鎮公所

  1. 組織沿革
       民國二十四年〈一九三五〉公布「台灣街庄制」,明訂街庄為法人及其公共事務之範圍,街庄長之職務為﹝1﹞執行應以街庄費支辦之事項。﹝2﹞管理財產及營造物,但有特別設置管理者時監督其事務。﹝3﹞命令收入、支出及監督會計事務。﹝4﹞保管證書及公文書類。﹝5﹞使用費、規費、手續費、街庄稅或夫役現品之賦課徵收事項。﹝6﹞其他依法令屬於街庄長職權事項。街庄長之下設助役、會計役及吏員等,協助街庄長處理街庄事務﹝註五九﹞。沙鹿庄役場職員概況如下:﹝見表四─九民國十八年十月沙鹿庄役場職員概況、四─十民國二十年七月沙鹿庄役場職員概況、四─十一民國二十一年七月沙鹿庄役場職員概況、四─十二民國二十二年七月沙鹿庄役場職員概況﹞

    新制實施之初,本鎮仍為沙鹿庄,一九三八年,升格為沙鹿街。其職員概況如下:〈見表四─十三民國二十六年七月沙鹿庒役場職員概況、四─十四民國二十八年七月沙鹿街役場職員概況、四─十五民國三十年七月沙鹿街役場職員概況〉
    光復之初,縣以下分別設有縣轄市公所及區署,區署下設鄉鎮公所,鄉鎮公所以下設村里辦公處。由是沙鹿街改稱沙鹿鎮,隸屬於台中縣。官派陳曾為首任鎮長,下設副鎮長一人襄理鎮務;其下分設總務、經濟、財政三股,各置主任一人;此外,設幹事、事務員、戶籍員及公役﹝工友﹞若干人。﹝註六○﹞。
   三十六年,鎮公所奉令改設民政、財政、經濟、文化四股,並設總幹事一人,綜理總務事項。三十七年,為辦理地方兵役業務,增設國民兵隊附一人。
   三十九年,全台重新調整行政區,裁撤區署,由縣直接指揮鄉鎮市。翌年七月,公佈「台灣省鄉鎮公所組織規程」。本鎮據之設鎮長一人,綜理鎮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同時,裁股置課,分設民政、財政、建設、總務四課,並設戶籍室、國民兵隊部及主計員一人。廢副鎮長,由總幹事襄理鎮處理鎮務;各課置課長一人,戶籍室設主任,由鎮長兼任,另設副主任一人,負責實際業務之處理。
   四十二年,鄉鎮公所組織規程修訂,本鎮據之調整組織編制,裁撤總幹事及總務課,改制秘書一人,並將戶籍室、國民兵隊部分別改為戶籍、兵役二課,增設人事管理員一人。此時,鎮公所編制中僅鎮長為荐任,秘書為委任或荐任,課長為委任。迨至四十七年,課長改為委任或荐任,乃將財政、兵役課長設為荐任,民政、建設、戶籍課長仍為委任。
   五十年,鎮公所取消兵役幹事。五十八年六月,配合「戶警合一實施方案」,鎮公所廢戶籍課,改設戶政事務所,隸屬於縣警察局。當時,為加強安全保防業務,設安全管理員一人,由課員兼任;六十一年,改設專任人事佐理員,綜理前項業務。
   六十年,主計單位改置室,設主任、佐理員各一人。

   七十二年,增設農業課,人事單位改置室,設主任﹝人事管理﹞、副主任﹝人事查核﹞及課員﹝人事管理﹞各一人。
  八十一年,人事室副主任劃出人事室,另成立政風室,置主任一人。

  1. 目前編制

        目前,鎮公所編制為鎮長之下設秘書、主計、人事、政風四室,民政、財政、建設 、農業、兵役五課,以及清潔隊、圖書館、公有零售市場等三個附屬機關。執掌如下:

鎮長:

由鎮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鎮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
工。轄區內之警察分駐所、派出所對協助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應兼受鎮長之指導;對協
助公所辦理自治事項,應兼受鎮長之監督。鎮戶政事務所、衛生所主任應兼受鎮長之指
導、監督。國民小學及鎮級人民團體應受鎮長之監督。

秘書室: 置荐任第七 ~ 八職等秘書一人﹝屬機要職,由鎮長遴選,與鎮長同進退﹞、荐任第六
~ 七職等專員一人、委任課員三人、書記一人。秘書承鎮長之命處理事務,審核文稿。
本室掌理文書、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研考、便民服務及不屬各單位事項。
民政課: 置荐任第六 ~ 八職等課長一人、荐任課員二人、委任課員三人、辦事員一人、里幹事十
九人、約僱公墓管理員一人、圖書館管理員及幹事各一人。掌理一般行政、自治、調解
服務、地政、禮俗、宗教、公共造產、教育文化、衛生行政、一般社政、社區發展、醫
療補助、急難救助、山胞生活改進及協助民防等事項。
財政課: 置荐任第六 ~ 八職等課長一人、荐任課員一人、委任課員三人、書記一人。掌理財務、
公產、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
建設課: 置荐任第六 ~ 八職等課長一人、荐任課員一人、市場管理員一人、委任技士四人、約僱工程員四人。
掌理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公共建設、交通、觀光、水利、自來水、營建管理、違章建築查報、市場
管理、公用事業、小型排水設施、簡易工商登記及三樓以下建築管理等事項。
農業課: 置荐任第六 ~ 八職等課長一人,荐任獸醫一人、荐任技士一人、委任技士二人。掌理農林漁牧生產、
農業推廣、糧食農產運銷及農情調查等事項。
兵役課: 置荐任第六 ~ 八職等課長一人、荐任課員一人、委任課員三人、辦事員一人。掌理兵役行政等有關事項。
主計室: 置荐任第六 ~ 八職等主任一人、委任第三 ~ 五職等佐理員一人。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人事室: 置荐任第六 ~ 八職等主任一人、委任課員一人。掌理人事管理、待遇、福利、保險等事項。
政風室: 置荐任第六 ~ 八職等主任一人。掌理政風、整肅貪瀆、公務機密、機關設施維護、安全維護、法紀教
育等事項。
附屬機關: 本所先後成立公有零售市場、清潔隊及圖書館等三個附屬機關。
公有零售市場: 成立於四十九年,當時市場管理員為僱用,五四年起正式委派。
清潔隊: 成立於六十七年,置隊長一人,為第六職等;八十一年調整官職等,改為荐任第六 ~ 七職等。
圖書館: 成立於七十五年,置管理員一人,七十九年,增置幹事一人,均為委任。

   關於現行鎮公所系統如圖四-一。各課室員額配置則如(表四-十六沙鹿鎮公所各課室員額表)。
   光復初期,係實施簡、荐、委任之品位制。五十六年,總統公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其後,六十一年,鄉鎮公所全面實施職位分類制,設秘書為第七職等,課長為第六職等,課員、技士分為第四、第五職等,里幹事分為第三 ~ 五職等,辦事員分為第三、第四職等,書記為第二職等,雇員為第一職等。實施不久,發現該分類影響公務員升遷,打擊公務員士氣,乃著手研究替代方案。七十六年,將該二制合併為兩制合一制,秘書、課長同列荐任第七職等,課員、技士列於委任第四 ~ 五職等,並放寬課員、技士、獸醫三種職稱總員額五分之一得列於荐任第六職等,里幹事列於委任第三 ~ 五職等,辦事員列於委任第三 ~ 四職等,書記列於委任第一 ~ 三職等。復於七十八年調整秘書職等,列於荐任第七 ~ 八職等,課長列於荐任第六 ~ 八職等,並放寬課員、技士及獸醫三種職稱總員額四分之一得列於荐任第六職等,以增加其發展空間。

  1. 人事現況

   鎮公所人事現況如(表四─十七沙鹿鎮公所現職人員名單)。另整理表列三十五 ~ 六十六年間鎮公所離職人員名單,以略窺基層公務員的任職和異動概況﹝見表四─十八民國三十五年-六十六年沙鹿鎮公所離職人員名單﹞。
   調解委員會之設立,旨在調解人民糾紛,使其減輕訟累,互相親睦,係一輔助行政之機構,本鎮調解委員會附設於鎮公所之內。調解範圍,於民事之內,以法院未辯論終結前之案件為限;刑事方面,舉凡妨礙風化、妨礙婚姻及家庭罪、傷害罪、妨礙自由罪、妨礙名譽及信用罪、妨礙祕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背信罪、毀棄損壞罪等,凡屬告訴乃論罪,均可調解。該委員由鎮長提名,經鎮民代表會代表同意後任命,任期三年。該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調解委員會不得強迫調解及阻止告訴,其調解結果經法院審核後,有強制執行之作用。茲將該委員會歷屆委員表列如(表四─十九沙鹿鎮調解委員會歷屆委員名單)。至於其最近九年調解之案件統計則如(表四─二○沙鹿鎮調解委員會歷年調解案件統計表)。

第二節 財政

 

清代,重要稅捐有田賦政供、丁稅、田租、番餉、雜餉、鹽課、耗羨,惜因資料缺乏,本鎮實課情況不詳。日據時期,稅收項目迭有增減,街庄制實施後,主要的街、庄稅有地租、營業稅、家屋稅、
業稅、特別營業稅、戶稅等。民國二十七年﹝西元一九三八年﹞,本鎮的預算歲入九五、三七○日圓、歲出經常部六四、三五二日圓、臨時部三一、○一八日圓,合計九五、三七○日圓;決算歲入一二八、六一○‧一九日圓,歲出經常部五六、七八○‧六二日圓、臨時部四○、五四五‧七七日圓,合計九七、三二六‧三九日圓。各項稅負為國稅四六、七七六日圓、州稅五二、九七六日圓、街稅五二、一五八日圓、農會費二、四三九日圓、水租一、○九九日圓、土地整理組合費二六一日圓、其他七、四四一日圓,合計一六三、一五○日圓。平均每戶稅額一○、三二日圓,平均每人戶稅額一‧五七日圓﹝註六一﹞。茲表列民國二十四 ~ 三十二年度本鎮之預算及歲入統計,以明本鎮當時之財務概況﹝見表四─二一民國二十四年~三十二年度沙鹿庒(街)預算及歲入統計表﹞。
   光復後,鎮公所重要稅收有田賦、地價稅、房屋稅、契稅、遺產稅、屠宰稅、筵席稅、娛樂稅、市場稅等。茲表列五十一 ~ 五十八年度重要稅收統計,以及五○ ~ 五七年度財政收入統計,以明本鎮財政收入狀況﹝見表四─二二沙鹿鎮歷年重要歲收統計表、四─二三沙鹿鎮五十~五十七年度財政收入統計表﹞。另表列五十四 ~ 五十九度本鎮預、決算統計﹝表四─二四沙鹿鎮五十四-五十九年度預決算統計表﹞,以及六十三 ~ 八十一年度各項收入和支出統計﹝表四─二五沙鹿鎮六十三~八十一年度預決算收入統計表、表四─二六沙鹿鎮六十三~八十一年度預決算支出統計表﹞,以明各項收、支概況及其所占之比重。

第三節 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係指政府透過行政機構指揮監督之社會事業,歷代中國大都由宗教擔任消極救助工作,近代史有公共社會福利事業之興起,係由政府統籌規劃和推動,以增進人民福祉,提升人民生活品質。
   清代,有關本鎮的社會救濟事業,由於資料欠缺,不得其詳。
   日據時期,總督府於第一次大戰後始通令全面展開社會事業,其基本綱目為更徹底實施醫療措施、保護兒童、改善市場、介紹職業、改良及供應住宅、設置免費住宿場所、倡導公共娛樂、設置公營當舖及公共浴室等。總督府並編列社會事業預算,作為辦公費和獎勵金﹝註六二﹞。
   台中州於民國十四年五月公佈「方面委員規程」,鼓勵各街庄設立「方面委員」,負責調查轄區內住民生活狀況,對貧困者施加救助及指導其生活,以提升住民生活,增進住民福祉,適切地推動各項社會事業。績效良好者則發給獎勵金,並表揚有功人員。同時,並鼓勵各街庄成立方面事業助成會,作為方面委員推動社會事業之後盾。其後,州下各街庄相繼設立方面委員﹝註六三﹞。沙鹿庄於民國二十三年﹝西元一九三四年﹞四月亦設置,方面委員任期二年;七月,成立社會事業助成會以相配合。此外,本鎮於光緒二十八年設沙鹿消費市場、民國二十三年設公設產婆、民國二十二年﹝西元一九三三年﹞設沙鹿庄﹝街﹞公共浴室及公會堂、民國二十四年﹝西元一九三五年﹞設沙眼治療會等﹝註六四﹞。由上可略窺日據時期本鎮社會事業之梗概。
   光復以來,省政府設社會處,縣市政府設社會局,後一度改立民政局,六十二年,復獨立設社會科,鄉鎮公所則由民政課統籌辦理社會行政業務,工作項目概有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兒童福利、老人福利、垃圾處理、公墓管理、社會服務等。茲擇要分述如下:

一、社區發展

   社區發展係指透過社區規劃,促使社區居民以本身力量建設社區,以提升區內生活條件和改進社區環境 。其前身為國民義務勞動,於三十六年即已展開。迨至五十四年行政院頒布社區發展計畫;接著,於五七年頒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台灣省政府乃據之制定「台灣省社區發展八年計畫」,以求貫徹;其後,於六一年修訂為「台灣省社區發展十年計畫」﹝註六五﹞。
   社區發展係由各鄉鎮公所負責策劃執行,由是本鎮乃成立社區發展委員會,將社區發展視為每年度施政重點計畫。每年選定若干社區,指導居民組織社區理事會,負責社區建設工作之計畫和執行。迨至六十四年,已興建的社區計有十一個,是年並選定鹿峰、鹿寮二里,規劃建設為新社區﹝註六六﹞。七十一年起,配合「台灣省社區發展後續第一期五年計畫」,乃將早期發展的斗抵、犁分、西勢、北勢、福興社區再次列為建設區,推動基礎工程、生產福利、精神倫理等三項建設。在基礎工程方面,概有新建廁所、浴室、活動中心、整修排水溝、水泥、瀝青路面、護欄、圍牆,以及種植花木等;生產福利方面,概有辦理家庭手工藝、耕作技術、施肥、除蟲等講習、成立老人俱樂部,舉行老人趣味競賽、座談會、慶生會,以及舉辦自強活動等;精神倫理方面,則舉辦媽媽教室、繪畫、書法、插花、烹飪、美術研習班,舉行全民健行、社區運動大會、全民聯歡大會、民俗才藝表演會等。總之,對提高生活品質、加強倫理道德等,頗有促進之效﹝註六七﹞。
   七十六年度起,繼續推動「台灣社區發展後續第二期五年計畫」,選定其他地區進行上述三項建設﹝註六八﹞。迄今七十九年,本鎮計興建社區二十個,建有社區活動中心十五所、社區長壽俱樂部十五處,設有媽媽教室二十班,托兒所十五所十七班等﹝註六九﹞。顯示本鎮社區發展工作已有相當成果。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工作為社會福利重要項目之一,可大別為二:其一、經常性救濟,例如救濟院所收容、貧民施醫、貧民家庭補助;其二、為臨時性救濟,例如天然災害救濟、冬令救濟、特殊急難救濟等。五十二年,省政府頒行「台灣社會救濟調查辦法」,統一規定貧戶之條件,並責成各縣市政府督飭各鄉鎮公所辦理貧戶調查,列冊照顧和輔導。五十五年,訂定「台灣省改善貧民生活四年計畫」,六十一年,進而推動「小康計畫」,期以積極性措施,消滅貧窮,使全省民眾都能享受水準以上的生活﹝註七○﹞。
   本鎮配合上述政策,進行貧戶調查,辦理急難救助、貧民救濟施醫、技藝訓練等,追蹤輔導自強戶,防止新貧戶發生﹝註七一﹞。其後,定期辦理社會救助調查,查定低收入戶款別及戶數,加強輔導其自立自強;同時,積極勸募社會救助經費,先後獲得台中縣政府、台中家庭扶助中心、文英、福壽、統一、愛心等福利事業機構資金之支持,經常辦理各項急難救助。本鎮並設立社會救濟基金,對遭遇急難事件、無力負擔費用之民眾,給予生活、醫療、埋葬等補助。對於天然災害,則設有防災執行中心,負責查報災情、收容災民後核發救助金﹝註七二﹞。

三、兒童、殘葬、老人福利

        日據時代,本鎮於民國十三年設公設產婆,以防止胎兒死亡或產婦生產不順之後遺症,其結果,使嬰兒出生率大為提升。此外;設有季節性保育園,以因應農忙季節農民托管幼兒之需﹝註七三﹞。
   六十四年配合社區發展,將農村托兒所發展為村里托兒所,由鄉鎮公所、農會、婦女會、民眾服務社,或國中、小主辦。當時,本鎮已設有福興、文光、公明托兒所,進而新設六路、清泉、西勢托兒所〈註七四〉。迨至七十二年,計有里托兒所十二所十六班,幼童六一一人,另有斗抵里托兒所受場所及人數之影響而為半日托,其餘均為全日托,並接受家長的委託辦理營養午餐。並且依規定聘任合格的保育員十七名、助理保育員十四名、工友十四名〈註七五〉。同年,應需要再增設南勢社區及居仁洛泉社區二托兒所。至七十九年,計有里托兒所十五所十七班,保育員三五人,幼童七五○人。關於幼兒教育經費,除縣政府補助款之外,鎮公所每年平均須負擔四百萬元〈註七六〉。最近十年來鎮公所積極致力於修理各里托兒所各項設備,充實各里托兒所之書報、雜誌、錄音帶等,推薦保育人員參加師專〈院〉舉辦之托兒所教保人員進修教育,以及辦理教保示範觀摩,以提升教保人員教保知識等〈註七七〉。
殘障福利旨在於幫助殘障者更能適應社會生活,有計畫地從教育、職業訓練、輔導和醫學復健等方面幫助他們,使其恢復生存能力,而使得殘障程度降到最低。
   本鎮依照殘障福利之法規,近十餘年來,經常調查鎮內殘障人口,作成殘障資料及統計,核發殘障手冊;對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中度智能不足者及十八歲以上重度智能不足者,分別輔導其至南投啟智教養院及台南教養院;對貧殘者按期免費送至榮民總醫院,做義肢檢測及裝置,或施以職業訓練,使其自立謀生,安定生活。此外,並定期舉辦「殘障者與家長聯誼活動」,以增進殘障者身心健康,培養積極人生觀〈註七八〉。例如七十九年即輔導照顧鎮內殘障者四九七人,肢體蟲建六人〈註七九〉。
   光復以來,經濟不斷發展,老年人口不斷增加,老人福利問題日益受重視。六十四年來,政府組成老人福利專案研究小組,著手研究老人福利問題。本鎮除了每年舉辦一次敬老活動,慰問七十歲以上老人保健醫療服務門診檢查證,輔助七十歲以上老人傷病醫療費用,輔送貧困無依老人至仁愛之家安養,並經常舉辦老人歌唱比賽、趣味競賽及園遊會,以及表揚長青楷模等〈註八○〉

四、垃圾處理

   日據之初,總督府鑑於台灣風土病、急性傳染病等十分猖獗,乃積極致力於改善環境衛生工作,在街市地區興築自來水和排水溝工程,規定每戶備置垃圾箱,於是逐漸奠定環境衛生基礎。
光復以來,隨著工商業急遽發展,工業化、都市化之結果,維護環境衛生成為重大課題,垃圾處理正是其中之要政。本鎮於六十七年成立清潔隊,鎮公所定期結合轄區內各機關、學校及社團,擴大宣傳清除髒亂,並劃定住戶清潔責任區。七十二年時,有垃圾車六輛,負責垃圾清運工作,每日收集約十八噸之垃圾,均已掩埋方式處理〈註八一〉。迨至七十九年,垃圾車增為八輛,隊員四十七人,每日收集約八十噸之垃圾〈註八二〉

五、公墓管理

   本鎮於六○年代初即致力於整建示範公墓﹝註八三﹞,七十四年,特購地約五公頃,聘請土木工程師規劃設計,並設計興建納骨塔﹝註八四﹞。並採以墓養墓之方式,拓建公墓設施,美化周圍環境,以求達成公墓公園化之目標。至七十九年,本鎮有公墓八處﹝含示範公墓一處﹞,總面積三五、九二四公頃,其中,已使用三四、五七四公頃,年收使用費一○二萬元﹝註八五﹞。由上顯示本鎮公墓已漸趨飽和。

第四節 警政(含戶政)

 

一、清代

   清代並無警察制度,地方治安係由塘汛兵丁和保甲、團練負責。雍正十一年,清廷在台灣實施保甲之制,其雖係基層自治機關,並兼具自衛警察之性質。團練係由鄉壯組成,與保甲互為表裡。本鎮保甲集團練實況,由於資料缺乏,不得其詳。

二、日據時期

   日據之初,總督府即積極建立嚴密的警察制度。光緒二十二年﹝西元一八九六年﹞,於縣或廳內設內務、財務、警察三課。支廳設警察署或分署。翌年,改行辨務署制,廢警察署,將警察事務併入辨務署中。改分署為辨務支署,增加警察員額配置。同時,設壯丁團作為警察的輔助機關。光緒二十七年,廢縣、辨務署,改置二○廳,應置警察課,掌理警察事務;廳下設支廳,以警部為支廳長,其下職員多以警察充任。沙轆支廳成立後,其警察官吏之配置情況如(表四─二七民國四 - 七年沙轆支廳警察官吏配置員額)。
民國九年﹝一九二○﹞街庄制實施後,本鎮轄區內有沙鹿、北勢坑、公館三個警察官吏派出所,至日據末期維持不變﹝註九四﹞。

三、光復迄今

   本鎮現有的警察機關為沙鹿分駐所、明秀派出所、晉江派出所、清泉派出所等。警察人員之職責為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並在法規同意範圍內,協助行政機關推定一般行政事宜。
   沙鹿鎮義勇消防鎮查分隊成立於日據時期,其前身為沙鹿庄壯丁團消防部。光復之初,只有兩輛手壓式及一輛就是幫浦消防車。歷年來陸續添購、汰舊換新,現配置有中型消防車、水箱式消防車、最新化學消防車等共計四輛。本分隊承台中縣警察局消防警察隊之命,平時以救火救災為主,協助地方維護治安為輔,戰時則協助防護工作,支援各項災害搶救工作﹝註九五﹞。本分隊置正、副分隊長各一人,下設三小隊,各置正、副小隊長各一人,另有幹事、助理幹事各一人,全分隊計有三十四人﹝見表四─二八沙鹿鎮義勇消防警察分隊名單﹞。
   光復之初,戶政仍沿用日據舊制,由警察機關辦理。三十五年四月,依戶籍法改歸行政機關辦理。三十七年十月之後,戶政大抵採戶警分工原則辦理,戶籍登記業務係歸鄉鎮公所戶籍課負責。五十八年,改行戶警合一制度,裁撤鄉鎮公所戶籍課,另成立戶政事務所,改隸警察局,由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主任。八十一年五月,行政院核定「戶警分立實施方案」,戶政事務所改隸縣市政府,辦理戶口登記業務,而各縣市警察局設戶口課,辦理戶口查察、素行不良、失蹤或行方不明人口及流動人口管理與通報等警察職務。
五十八 ~ 七十九年戶警合一時期,歷任主管分別為胡申慶、郭泮香、田宗鐸、周同慶、李廣增五人;戶警分立後,歷任主管分別為賴敏弘、陳黎民二人﹝註九六﹞。

第五節 衛生

   日據時代,本鎮迄未設立衛生所。光復初年,由於沙眼、瘧疾、天花、白喉、霍亂、狂犬病、性病等傳染病盛行,因此,台中縣長、衛生院長郭春峰、沙鹿鎮長陳曾乃商議成立衛生所。
   三十七年,鎮長邀鎮內開業醫王毓麟、楊基實、石路、張隆暉、郭春槐、陳取、何長景、王錦溪、林耀生等,召開衛生所籌備會議,推楊基實擔任衛生所主任。向日新接洪茂榮暫租店舖一間,作為衛生所辦公室和門診部。於三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正式成立,隸屬於台中縣衛生院,並接受鎮長監督,辦理醫療門診、天花預防接種、防疫等工作。
   一年半後,主任楊基實去世,林耀生接任其遺缺。衛生所亦遷移至中正街公會堂﹝現天公廟西側沙鹿里老人會會址﹞,從此不再租用民房辦公。三十九年八月,成立保建協會,會員每月繳交少許會費,即可享免費診療,實施成效良好,惜四十一年奉令停辦。
   歷年來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健康檢查、接種疫苗、結核病防治、家庭計畫及優生常識之推廣、愛滋病防治等工作,成效卓著。八十年六月,成立公明衛生室,駐派醫護人員為公明、清泉、西勢三里民眾服務。歷屆主任芳名如下:

楊基實:  自三十八年八月   林耀生: 自四十年二月
  至四十年二月     至四十年十一月
黃萬福: 自四十年十一月   柯墩傳: 自四十三年
  至四十三年     至四十五年
陳煥唐: 自四十五年   林思義:  
李瑞增: 自五十七年三月   紀博文:  
林瑞瑤: 自六十四年一月      
  至六十八年六月      
黃紀文 自七十八年十月   吳修勤: 自六十八年六月
       

至七十八年十月〈註九七〉

註五三: 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頁二六三—二六四。
註五四: 《台中廳管內概要》,大正六年分,頁二八—二九、一○九—一一○。
註五五: 《台灣總督府府報》,第一○九五號,明治三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勒令第二○二號,頁五○—五一。
註五六: 同上註;警務局,《警察沿革志》第一編,頁五二二—五二三。
註五七: 台灣文獻會編,《台灣地理及歷史》,卷九,官師志,第一冊,文職表,(台中,一九八○),頁三九七。
註五八: 《台灣總督府府報》,第二一七○號,大正九年七月三十日,律令第六號,頁五九—六○。
註五九: 《台灣總督府府報》,號外,昭和十年四月一日,律令第三號,頁八一十二。
註六十: 張勝彥,《台中縣志》,卷三,政事志,第一冊,頁二—四。
註六一: 柴田清,《沙鹿街管內概況及事務概要》,頁七—八。
註六二: 張勝彥,《台中縣志》,卷三,政事志,第三冊,頁三四四—三四五。
註六三: 詳閱台中州役所,《台中州要覽》,大正十四—昭和八年度;台中州役所,《台中州概觀》,昭和十—十八年度,社會事業項。
註六四: 柴田清編,前引書,頁四。
註六五: 張勝彥,《台中縣志》,卷三,政事志,第三冊,頁四二三—四二五。
註六六: 《台中縣沙鹿鎮六十四年度工作計畫》,社政項。
註六七: 詳閱《台中縣沙鹿鎮犁分特別加強社區發展工作報告》,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台中縣沙鹿鎮西勢社區七十三年度社區發展後續五年計劃工作簡報》,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台中縣沙鹿鎮北勢社區七十四年度社區發展後續五年計劃工作簡報》,民國七十四年六月。
註六八: 詳見《台中縣沙鹿鎮晉江社區發展工作簡報》,民國八十年六月。
註六九: 陳孟森,《沙鹿鎮公所簡報》,民國七十九年八月,頁四。
註七○: 張勝彥,《台中縣志》,卷三,政事志,第三冊,頁三六四—三六七。
註七一: 詳閱《台中縣沙鹿鎮六十四年度工作計畫》。
註七二: 詳閱《台中縣沙鹿鎮公所七十一—八十二年度施政計畫》。
註七三: 台灣總督府文教局,《台灣社會事業要覽》,昭和十三年十一月,頁一六四—一六七。
註七四: 詳閱《台中縣沙鹿鎮六十四年度工作計畫》。
註七五: 《台中縣沙鹿鎮地方自治考核簡報》,民國七十二年三月,頁七。
註七六: 詳閱《台中縣沙鹿鎮公所七十二年度施政計畫》;陳孟森,《沙鹿鎮公所簡報》,民國七十九年八月,頁四。
註七七: 詳閱《台中縣沙鹿鎮公所七十二—八十二年度施政計畫》。
註七八: 同上註。
註七九: 陳孟森,《沙鹿鎮公所簡報》,頁四。
註八十: 詳閱《台中縣沙鹿鎮公所七十二─八十二年度施政計劃》。
註八一: 陳明地,《沙鹿鎮公所簡報》,民國七十二年四月,頁四。
註八二: 陳孟森,《沙鹿鎮公所簡報》,頁五。
註八三: 《台中縣沙鹿鎮六十四年度工作計劃》。
註八四: 《台中縣沙鹿鎮公所七十四年度施政計畫》。
註八五: 陳孟森,《沙鹿鎮公所簡報》,頁五。
註八六: 柴田清,前引書,頁四。
註八七: 台中州役所,《台中州概觀》,昭和十二年,頁三六。
註八八: 《台中州下保護團體役職員名簿》,(台中,一九三九),頁五三—五四。
註八九: 〈沙鹿鎮團委會簡介〉。
註九十: 詳閱《台中港區扶輪社受證紀念特刊》,(一九九二),頁一一—一九。
註九一: 《台中港區扶輪社授證一週年特刊》,(一九九三),頁一五—二一。
註九二: 詳閱《沙鹿國際青年商會成立五週年特刊》,(一九八一);《沙鹿國際青年商會十六週年慶》,(一九九二);《沙鹿國際青年商會十七週年慶典特刊》,(一九九三)。
註九三: 詳閱《台中縣勵學會成立三週年特刊》,(一九八二)。
註九四: 柴田清,前引書,頁八。
註九五: 《沙鹿消防警察隊新廳舍車庫落成特刊》,(沙鹿,一九八二),頁二─四。
註九六: 據沙鹿鎮戶政事務所提供之沿革簡介資料,頁一六。
註九七: 據沙鹿鎮衛生所提供之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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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8
  • 發布日期: 1994-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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