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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善社社民之生態

第二章 遷善社社民之生態

第一節 遷善社簡史

一、社名由來

   遷善社舊稱沙轆社,清雍正年間開始改名遷善社。
   文獻上關於沙轆社的詳細記載,首推十七世紀荷蘭統治台灣時期所留下的資料。荷據時期曾對其轄下各平埔族群進行多次的人口調查。以明永曆四年﹝西元一六五O年﹞的調查最詳細。時沙轆社(salach)總人口數一○六人/三○戶。(註一五)以清代「番」社聚落人口標準而論,沙轆社規模頗大。(註一六)
由於荷人據台目的,主要在從事傳教事業及商業活動,「番」社多行自治。而荷人統治教化重心在台灣南部,時中部平埔族如遷善社仍時加頑強抵抗。(註一七)明永曆十五年〈西元一六六一年〉鄭氏政權在台建立,開拓工作雖及中部地方,對台灣中北部廣大地區,仍無整體開拓計畫。惟在土著抗反之際,方予撻伐。〈註一八〉永曆二十四年〈西元一六七○年〉沙轆發生「番」變,為鄭氏將官劉國軒討平。經明鄭的重創,沙轆社族勢衰微。入清以後,又逐次復甦。
   清初台灣北部的防戍工作,僅及半線〈今彰化〉地區,然而大肚溪北岸的「番」社聚落,已陸續散見各相關文獻。如康熙二十三年〈西元一六八四年〉《康熙福建通志台灣府》已見沙轆社名,但與牛罵合稱一社,〈註一九〉《台灣府志》一書「沙轆牛罵」仍舊合稱一社,然高書「台灣府總圖」將沙轆社置於大肚山麓;牛罵社則較近海岸地帶,兩社以分開,出現不同聚落。〈註二○〉此後兩社在其他相關文獻,皆分別稱呼;在官方行政體制上已逐漸分開。〈註二一〉但一直到康熙末年「番」社餉銀,仍舊一並徵收。〈註二二〉沙轆、牛罵兩社同屬拍瀑拉族,是否因原為同一部落,後來始分支發展?目前尚無法釐清,然而官方將其社餉一併合收,似有其考慮基礎。此一現象直到乾隆初年仍存在。〈註二三〉
   康熙末年,沙轆社業稱為「迥馬社」。〈註二四〉惟乾隆年間以來,較普遍的稱呼「遷善社」出現於雍正末年,此與雍正九年〈西元一七三一年〉的亂事有關。〈參閱本節社民生活方式之改變及其現況〉
    雍正九年〈西元一九三一年〉大甲西社「番」變以後,沙轆社名改「遷善」,從此,相關文獻多以遷善社稱之。〈註二五〉惟依朱景英《海東札記》指出,所謂遷善社主要指沙轆南社而言。〈註二六〉沙轆南社之外,尚有沙轆北社,南北社之分,或與其部落組織有關;而遷善社原專指沙轆南社,緣於南社參與「番」變,久之,乃成為沙轆社的別稱。

二、原始活動範圍

    拍瀑拉平埔族遷善社〈沙轆社〉原始社域,位於清水隆起海岸平原中部,大肚台地西麓,海拔約六~十公尺間,以今日行政區劃而言,主要為沙鹿、梧棲兩鎮鎮境及清水鎮鎮南部分地區,今沙鹿鎮地名即譯自沙轆社社名〈民國九年將沙轆改為沙鹿〉。遷善社社域之西為台灣海峽,東隔大肚山橫崗,與巴布薩族貓霧社為鄰,南北兩方別與同屬拍瀑拉族的牛罵社、水裡社相接鄰。〈註二七〉大致上,今清水鎮榔以北為牛罵社活動範圍,惟東北方大突寮一帶則為沙轆、牛罵與拍宰族岸裡社交界點。〈參閱圖五遷善社位置圖及圖六遷善社社域圖,及遷善社附近「番社」社名對照表〉十八世紀以來,隨漢人勢力的膨脹,遷善社社域日漸縮小,日據時期僅餘「番社埔」一帶地方,戰後陸續售賣地權結果,現僅有祖廟同興宮廟地為遷善社公有地〈參閱本節生活方式之改變及其現況〉。
   如上所述,本鎮可說是遷善社社民僅有的最後據點。

 第二節 社民之生活

一、社會經濟型態

   前述本鎮土著主要為拍瀑拉平埔族遷善社社民。其經濟生活係以狩獵為主,兼有簡單之農業之生產,以及捕魚活動。狩獵為台灣土著的經濟活動,遠在明末漢人移民入台之初,漢人即常米、鹽、雜貨等物品正其交換狩獵之物。狩獵尤以捕鹿為主要,此與台灣自然環境既無虎獅等猛獸之吞噬有關,加以「草之暢茂,且稀霜雪」,極適宜鹿隻生存,因而鹿產特多。十七世紀荷人據台,主要目的在台灣為其貿易轉接基地,而是時本鎮尚處未開拓狀態,土著經濟生產力低微,除其獵場及其境域的天然資源外,實無何可利用之處,然而日本需求鹿皮量大,荷人一方面要求「番」社交納鹿皮以為社餉,一方面透過「社制」,由漢人與平埔諸族進行鹿皮交易。如是則原先孤立、閉塞的社會,由於與外界有所接觸,遂漸次產化變化。﹝註二八﹞
   遷善社社民既以狩獵為主經濟活動,農業技術又較簡略,農業生產力低落,對土地的利用相當有限,此為漢「番」土地競爭上,土著較為吃虧之處。土著的農業生產係採「水耕火耨,不營而足」的方式,蓋困「番地」土多人少,且生產工具粗糙無法深耕使然。至其農經作業,以芋粟為主要糧食,其次為旱稻。﹝註二九﹞
   基本上,遷善社社民的農業生產,為一種自給自足的經濟活動,故「室無居積,秋冬之儲,春夏罄之」,由於「寒然後求衣、飢然後求食,不預計也。」既無市肆貿易,雖有金錢,卻無用處,因而不知蓄積。﹝註三○﹞這種缺乏預計與儲蓄的經濟思想,遂成清代土著與漢人生存競爭中較不利的因素。
   除捕鹿、種植外,捕魚也是平埔社會之一重要經濟活動。因其集團性的生活觀念,似上三種經濟活動皆屬部落集體行動。捕鹿主要由男人從事,農業生產則以女人為主。女人除在農業生產上取重要地位,可能也是社會之家長。在平埔母系家族中,婚姻上,男子入贅於女家,隨妻而居;在家系繼承上,由女子繼承家產家系,漢人因而常藉婚姻取得土地所有權。此母系社會在漢「番」競爭中,又為漢人取勝增添之一契機。
   綜上所述,遷善社社民的經活動尚處維生經濟階段,因其對土地已有若干程度的開墾,為日後漢人入墾活動作了舖路工作,然由於社民自給自足的經濟與缺乏積蓄的觀念,對土地的利用極為有限,為成漢「番」競爭中之一致命傷。另方面,以女子為主的平埔母系家族結構,促使漢人得藉得婚姻關係遂行某種經濟的目的﹝如取得土地所有權﹞,也為漢「番」競爭中之一不利因素。總之,自十七世紀荷人統治台灣之來,本鎮土著社會漸次產生變化,尤其清領之後,整個遷善社社會景觀,變化鉅大,已非昔比。

二、宗教信仰

   台灣平埔諸族的祭典,是以祖靈祭為主。大致可分三種類型,第一類:中部拍宰、和安雅等族的「賽跑型祖靈祭」,可能是祭祖與成年禮的混合;第二類者南部西拉雅族的「祭壺」,可能是甕葬舊習有關;第三類:北部凱達格蘭等族的祖靈祭。﹝註三二﹞遷善每年農歷八月二日的祭祀活動,似屬中部「賽跑型祖靈祭」的一種。所謂賽跑型祖靈祭,依《諸羅縣志》卷八風俗志載:「九、十月收獲畢,賽戲過年。…過年無定日,…總以稻熟為最重。止之日,盛其衣飾,相率而走於壙,視疾徐為勝負;日競走。」﹝註三三﹞昔時遷善社每年一度的祭祖重要活動之一,即在該社舊址之北「媽憐山」﹝按即大肚山﹞下分插五處布標,讓部落中強健男「番」作競走活動,因此,也稱此種祭祀祖先的活動為「走躔」,﹝註三四﹞俗稱「番仔走田」。﹝註三五﹞依據《番俗采風圖考》記載:

   番俗從幼學走,以輕捷較勝負,及長,一日能馳三百餘里,雖快馬不能及。番童以善
   走為雄。幼時偏篾束腰腹,務令極細以圖矯;娶婦始去之,…展足捷,雙踵去地尺餘,沙起風飛,瞬息數十年。﹝註三六﹞

   足見競走為「番」社習俗。對遷善社而言,走躔之期的競走活動,並具有成年禮之意。每年舉行「番仔走田」運動會,由族中未婚青壯男子競跑,首先取得標旗者為勇士,可任選族中美女為妻。競走之外,走躔之日祭祖活動,首先需將代表社民祖宗﹝公﹞、祖媽的塑象自泥中請出淨身﹝可惜目前已不知遺失何處?﹞。而似漢人過年的「走躔」祭祖,尚需準備「牲醴粿品」,所具備的祭物,大致有以下幾個特色:
﹝1﹞五份豬肉、五條有鱗生魚、五塊豆乾、十五個飯糰。
﹝2﹞主祭者手持一小杯酒、一片魚鱗、一小撮稻米等物,口唸「請神之語」與「祈福之詞」,齊眉祭拜。﹝註三七﹞。
   上述遷善社的祭祖儀式必備「生物」,與「番」社原始生活狀態,或有關係。《彰化縣志》卷九風俗志載:﹝註三八﹞
鳥獸之肉傳之火,帶血而食。糜鹿刺其喉,吮生血,至盡:仍剝腹,草將化者綠如苔,置鹽少許,醃即食之,但不茹毛耳。

又載:
捕小魚,微鹽漬之令腐,俟蟲生既多乃食。亦喜作鮓魚,以不剖腹而醃,故速。細切鹿肝為醢,名膏蚌鮭,藏久可愈口痢。…魚肉蛆生,氣不可聞,嗜之始飴,群噉立盡。

《番社采風圖考》也有相同記錄:「社番頗精於射……應手而得,無虛發,便生噉之。小魚熟食,大魚則就魚口納鹽,不剖魚腹,藏甕中,年餘生身之。」﹝註三九﹞足見土著血食習慣,有其傳統。由於受漢文化影響,始改變原有生活方式,然而在其傳統祭典中,仍舊保留「生魚生肉」牲禮的遺風。﹝註四○﹞目前遷善社的年度祭禮,生肉生魚已成為其少數存留的舊有習俗之一。而其所備用牲醴皆為「五」或五的倍數;競走也五個不同地點插布標,或與其部落組織單位,具某種關係,有待進一步探究。
   如前所述,遷善社社民對祖宗的重視,在漢文化影響下,轉化成祖先崇拜,以同興宮作為祖廟,奉祀部落歷代祖宗靈位,與牲品必具生物的傳統,均源於此。而走躔之期的活動,除有祭禮﹝從前像崇祀到拜祭神主牌位﹞、酬神﹝拜飯糰表示豐收﹞,也兼具成年禮之意。﹝參閱本文生活方式之改變及其現況﹞

第三節 社民生活方式之改變及其現況

一、漢「番」接觸與衝突

   十七世紀荷人據台,治理重心在台灣南部。在外力衝擊下,南部地區土著社會已漸次產生變化,土地開墾也多半完成。中部台灣﹝指今台中縣、市一帶﹞的全面拓墾,始自清康熙中葉以後。﹝註四一﹞漢人入墾中部地區,因墾闢土地,開發資源,勢需不斷與土著發生接觸,雙方固之乏和平相處之例,而生存競爭結果,衝突屢起。雖然清初以來清廷一再實施嚴禁漢人入墾土著地的法令,由於移民多為農民,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因而莫不處心積慮,巧取豪奪土著社地。此由康熙六十一年﹝西元一七二二年﹞以後,清廷一再重申劃界之令,足為官方保護「番」人的努力作說明;也暗示漢人入侵「番」地的劇烈趨勢。面臨漢人開拓土地的壓力,及官員的脅迫,雍正九年﹝西元一七三一年﹞遂爆入清以來,中部地方首次「番」社─大甲西社大動亂。﹝註四二﹞
   按大甲社係北路「平埔番」蓬山八社之一,包括東西兩社部落。東社位於今大甲附近;西社位於大甲鎮西方番仔寮附近。雍正九年﹝西元一七二一年﹞十二月,西社交結東鄰樸仔籬等八社抗官。次年五月,由於台灣道倪象愷之壯役沙死「軍前效力良番」,「番」眾又交結沙轆、牛罵、南大肚﹝在今大肚鄉境﹞、吞霄﹝在今通霄附近﹞等十餘社響應,事態更為嚴重。此事起因於負責征討大甲西社亂事的台灣道倪象愷之劉姓表親,為求爭功,殺死大肚社軍前助官運糧社民五人,並以之冒充為大甲西社為亂社民,引起附近各社不滿,群擁彰化縣城,要求官方處理。由於彰化縣令敷衍了事,雖收拿兇,卻未予審訊即予釋放,大肚社等社民聞訊大為憤慨,乃糾集牛罵、沙轆、阿里史﹝在今潭子鄉境﹞等三千餘名社民圍攻縣治,焚燒附近數十里民房,砍殺貓霧﹝今台中附近﹞、快官莊﹝今彰化市﹞等地民丁與壯役甚多。爾後又與蓬山、貓羅﹝在今太平鄉、芬園鄉﹞、水裡﹝在今龍井鄉﹞等社相呼應,因而使大安溪、大肚溪兩岸山谷平原為之塗炭,成為中部台灣的大動亂。
   大甲西社等社民為亂,固然由於漢人大量擴展耕地,影響其生活空間使然;台灣地方官員勞役虐待土著,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官員或虐待土著,或欺侮「番」婦,更且對其生活未予體恤,此等均為激變要因。而事變爆發之後,台灣文武員之間又鉤心鬥角,為爭求立功,逼使助官平亂的社民又轉成作亂分子之一。由於清代台灣兵備的廢弛及文治的消極,一旦土著社民有計劃而大規模的作亂抗官,往往延宕撫平時日,為害尤大。
   總計此事件前後歷時四個月始平復,事後清廷改大甲西社為德化社,沙轆社為遷善社,牛罵社為感恩社,及貓孟社為與隆社等,以紀其投誠之心。至於淡水同知及台灣道各以「平日不能撫馭,事發覺目奔逃」及「壯役死軍前效力良番」等奉職無狀之罪處分。
   如上所述,大甲西社事件,堪稱西部地區的大兵變,影響甚大。就「理番」政策言,早先清廷「理番」並無一政策,對於社民僅止於招撫,勸其歸化,極少懲戒。雍正九年﹝西元一七三一年﹞的剿亂則一轉往昔消極的作風,採取「順撫逆剿」策略,對於抗命土著不僅直搗其巢穴,「焚其積貯,奪其牛馬」且務使社民,心服懍懾,天威不敢犯」始撤大兵。結果受此重創的社民,直到乾隆年間其生計仍窮苦不堪,官方乃有救濟之舉,乾隆九年(西元一七四O年)台灣道劉良壁所寫「沙轆行」即對受重創後的遷善社族士己非昔比的寫照(註四三)大甲西社事件後,也促使清廷正視漢「番」彼此間的土地問題。明令雍正十二年(西元一七三四年)以前漢人所耕「番地」,查明四至,詳載冊借存案,此後則嚴禁買賣「番地」的交易。為保護社民,乾隆二年(西元一七三七年)并責地方官吏嚴格執行「禁民人偷越番境」的政策,及「不得擅娶番婦」的決議。為體恤社民生計,減輕其負擔,同時下令減低「番餉」。然而民間侵墾土著地的風氣,依然盛行,漢「番」間的摩擦仍持續不斷。(註四四)

二、生活方式之改變

   明永曆十五年(西元一六六一年)鄭成功驅逐荷人離台,取得本島政權,目的在以台灣為其復與故國的基地,因而積極獎勵農耕,大事經營。其時政治重心偏在南部,開拓工作雖及中部地方,對台灣中北部並無整體開拓的計劃。「撫番」與教化僅限於南部地方,對於大肚溪以北土著,唯反抗之時,始予以撻伐。康熙二十二年(西元一六八三年)清領台灣,半線(今彰化)以南,仍多未歸化。﹝註四五﹞直到康熙中業之後,清廷的影響力始漸及大肚溪以北地區。
清代統稱「土番」所居之地為「社」,在清代相關文獻中,以康熙三十六年﹝西元一六九七年﹞郁永河所著〈裨海紀遊〉對「番社」的記載為最早且最可靠。關於清初遷善社﹝時仍稱沙鹿社﹞的活動情形,郁氏指:「一路大小積石,…宿草沒肩,與半線以下如各天。…渡大溪,過沙鹿社。至牛罵社,社屋益甚。」﹝註四六﹞足見康熙中葉大肚山以西沿海平原丘陵地帶﹝包古本鎮﹞,尚處草萊未闢狀態。爾後漢人移居日眾,遷善社以地理位置之便,首先與漢人接觸,漸次漢化。康熙六十一年﹝西元一七二二年﹞巡視台灣御史吳達禮巡按北路「平埔番」境,記該社言: 
   余北巡至沙鹿,嘎即﹝土官名﹞率各土官起跪獻都都; 番婦及貓女為戲。衣錦佇、簪野花,一者嫗鳴金以為進退之節。聚薪燃火,光可燭天,…。次早將還郡治,土官遠送,婦女感跪道旁,俯首高唱,如誦佛聲。﹝註四七﹞
   可見康熙末年,遷善社社民等己漸和官方建立互動關係。而乾隆年間,遷善社社民向化情形,可由乾隆十七年﹝西元一七五二年﹞福建總兵陳林每「奏報巡察台灣北路情形摺」加以說明。﹝註四八﹞
    大體而言,土著民族或因仰慕先進民族及其文化,而融入先進民族之中;或因外來統治者有意改風易俗,而迫其接受己方文化。清代台灣平埔族的漢化,部分出自統治者的政治措施使然,其中或也存在土著仰慕漢文化而自動向化之例;此外,時勢所迫似也為重要的推動動力,如漢人經濟壓力及其較高文化水準之社會力量的滲透等。以下茲由官方的政治措施、生產技術的改變及社會風俗的轉變等方面敘述十八世紀以來,遷善社社民與漢人文化接觸後的向化過程。


﹝1﹞官方的政治措拖:清初官方政令僅及台灣南半部沿海平原區,「理番」態度消極,仍沿荷鄭之舊,僅對歸化「土番」施以安措施,尚無何「理番政策」可言。大抵,統治上側重歸化「番人」的保護,任由土著自治自理,並行漢「番」隔離政策。而清廷領台以來,對漢人防範極嚴,尤其康熙六十一年﹝西元一七二二年﹞朱一貴發動台灣漢人首次武力抗清事件之後,疑懼尤深,因而極力籠絡土著以為控制漢人之資。故對土著除綏外,尤重視「土番」教育,大致上借教以改變平埔堵族的觀念及思想與漢人一樣。台灣土著的官方教化工作,始自荷據時期。稚遷善社社學的設立為雍乾年間之事。﹝註四九﹞
   至於教化的成效,分巡台灣道﹝雍正十三年至乾隆四年; 西元一七三五至一七三九年﹞伊士琅(台灣志略)指:
   數十年來浴聖化之涵濡,漸知揖讓之誼,頗有尊敬之心,多載冠著覆,……講官話及漳泉之鄉語,與漢民相等,且各社遵設學延師教訓番童,講明經禮義課讀詩書。各縣訓導督率其事,按季考驗以獎勵,幾同民之俊秀。(註五○)
惟社學後來以費用不足,「理番」官復不經意,嘉慶年間漸廢迄道光時「熟番」加速漢化,「番童」入當地漢民義學或書塾讀書己成風氣,無需再施予特殊的教育,「土番」社學的制度幾至中絕。﹝註五一﹞
   以上係就官方的政治措施中教化一項而言,其次如賜姓,也是政治措施中極具體的一項。按社會自十七世紀荷人統治台灣以來,漸次產生變化,尤其十八世紀清領以來,漢人入墾土著的潮流與官治力量的判入,對分佈於西路平原的平埔堵族社會文化的改變,影響尤大。其中以乾隆二十三年﹝西元一七五八年﹞的賜姓,為官治力量企圖積極影響土著文化之具體措施。﹝註五二﹞土著本無姓氏,吳子光<一肚皮集>載:「相傳土番未得姓時,有黠者欲用夏變夷而得其方; 漢人給之曰:「姓未易討好也。唯"潘"字有水、有米、有田,姓莫如〝潘〞宜。「﹝註五三﹞這是賜姓之一說法。據日人伊能嘉矩的研究,賜姓種類包括潘、蠻等五十種之多。(註五四)有關遷善社接受官方賜姓的確切情形及最初所賜漢姓為何,現己不可考。然其全面接受漢式姓名的年代,應不早於日據之前。依據留存民間的古文書資料,直到道同年間遷善社人仍保存其舊有姓氏稱法,如百宗罵、烏納大甲等。(註五五)至於遷善社後裔姓氏之多,目前所知包括潘、戴等十五種,除與母系家係傾向有關,與認養風氣盛行,也不無關係。(參閱本節討論)


﹝2﹞生產技術的改變:就經濟方面言,自雍正三年(西元一七二五年)開放部分「番境」後,「生番」一旦歸化為「熟番」,漢人幾乎即可自由出入「番境」。隨拓殖活動之漸盛,田園面積日增,因而「昔之鹿場,今之民居」,鹿場減少,鹿隻減產,影響土著經濟生活,乃需學習漢人從事水稻耕作以維持其其經濟的需要。雖然土著的原始農耕技術,歷經荷鄭的發展,已逐漸進入漢民犁鋤式的農業階段,使用耕牛、農具並學習漢人築圳灌溉。惟開圳一方面資本龐大,一方面需要專門技術,因而多與漢人合作開築,如開創於雍正十一年(西元一七三三年)的五福圳(又名寓熬頭圳、大甲溪圳),主要由大甲溪築埤引水灌溉寓熬頭(今清水鎮)、沙鹿等地田園。(註五六)水稻耕種所需技術、知識及眾多勞力,皆需借助漢人,「番業」因而典出漸盛。可見平埔社會不僅受貨幣經濟的影響,另方面也深受由粗放農耕進入集約耕農作階段的困擾。
   總之,土著自給自足的經濟體系,自漢人入墾後,漸次被破壞。先則荷據及明鄭時代的業社制度,促其增加對外貨品的需求量。其次清代的稻米經濟更加速其經濟生活的改變,尤其乾隆二年(西元一七三七年)更改以往以社為單位徵收鹿皮實物(即社餉)為以社丁為單位徵收丁銀(每丁徵收二錢)後,土著的原始經濟更走向貨幣的經濟體系。(註五七)


﹝3﹞社會風俗的轉變:平埔諸族與漢人接觸後,其社會風俗也深受漢人的影響,如原為母系社會已漸有父系社會之風。以婚姻關言,「凡近邑之社,亦有知用媒妁聯姻行聘;女嫁於外,媳娶於家。」(註五八)在語言上,由於平埔族群無文字用以流傳其本身語言,接觸漢人後,極易失去其特質,因而日久「多講官話及漳、泉鄉語」。大抵,遷善社社民的漢化多為閩南化,蓋本鎮移入漢人多為閩人。(註五九)關於遷善社民的漢化,茲以「祭祀公業遷善南北社」進一步說明之。

三、「遷善社」現況----以「祭祀公業遷善南北社」為例說明

   以下茲以「祭祀公業遷善南北社」的設立與發展,具體說明遷善社社民生活方式改變後的現況。

﹝1﹞「祭祀公業遷善南北社」的創設與發展:一般民間祭祀公業是以祭祀祖先為主要目的,通常均有其特定供奉的對象﹝通稱享祀者﹞。遷善社的祭祀公業以祭祀該部落歷代祖先為目的,故參與祭祀的人包括全體社民,極不同於一般由享祀者子孫所組成的單一姓氏宗族團體。﹝註六○﹞大抵民間祭祀公業祭典多在祖厝大廳祭弔,遷善社沒有「祖厝」,祭儀是在其祖廟同一宮(現址沙鹿鎮中山路巷內)進行。同與宮始建年代已不可考,然而至少日據時期業已存在。(註六一)其間經歷二次遷徙,始移建現址。
   同興宮舊廟原在「番社埔」(位於今沙鹿高工校園內),民國二十八年(昌和十四年,西元一九三九年)屬於祭祀業田產之一(地號竹林字157~1番號)土地進行買賣時,曾提及「保留原廟地」一事。然而日據以來,位於番社埔的祖廟,不知何時,遷建於今中棲路323 號,遷徙原因不詳。距今五十年前,中棲路舊廟﹝相對於現廟而言﹞一帶仍十分荒涼,附近長滿櫸樹、雞柳、林投等野生植物,僅廟前留有一人行步道。(註六二)中棲舊為一圓形建物(前方為福德祠),係收葬遷善社民骨骸之所。按遷善社社民昔日「處尾寮」(半穴居建築物),人死後在原居地埋葬,生者則另建住屋,久之,風吹日曬,屋倒土崩,再經大水沖刷,骨骸即暴露於外。凡在番社埔一帶出土的骨骸均集中埋於該圓形建物中。(註六三)由於土著習俗,人死之後皆埋於室內,生者則遷居,故凡有葬人之處,反而不為墓區,似為社民曾駐足之地。(註六四)上述足見番社埔曾為遷善社舊聚落所在,尤其今沙工至中棲路新台灣紡織廠,南勢溪至中港路一帶國民住宅區,以及中港路旁較高亢之地,均為其聚落範圍,(註六五)故日據大正年間開通中港路及光復後沙工建校,番社埔均曾出土大量遷善社遺物,惜現已散佚無存。(註六六)
   日據年間開通中港路,原不影響中棲路舊廟的保存,後因中港路拓寬,並因舊廟廟頂損毀,民國六十三年(西元一九七四年)乃遷建現址。同興宮現狀為一棟二層樓建築物,一樓大廳供奉「遷善南北社歷代祖宗靈位」。遷善社的漢式神主牌位格式,與一般所見閩人家庭所供奉者並無不同。閩人家庭的神主,多在正面寫上祖地與「某姓歷代祖宗牌位」等字樣,並將祖統姓名排列於紙上或竹片上,藏於背後。遷善社地處清水平原閩人優勢分佈區,因此習俗上多受閩人影響;因其為沙鹿土著(即祖籍沙鹿遷善社),故神主多以「遷善社」為祖籍。同與宮既為遷善社各姓祖宗神位集合地,因而大廳所供奉的神主為「遷善南北社歷代祖宗靈位」。(註六七)大廳屋後有一方型灰色建築體,乃社民骨灰保存處。壁上有一類似墓碑的刻石,直寫「遷善社同與公靈位」(中間),左右分別為「遷崇有福配天地」、「善德無疆化子孫」等字句;橫寫「遷善南北社」。(註六八)二樓另設普濟寺,供奉地藏菩薩與帝爺「玄天上帝」。加建普濟寺的目的,在於維持同與宮祭拜香火於不墜﹝註六九﹞。
   如上所述,無論原址在沙工校地,或中棲路,或現址中山路的同興宮,均在遷善社舊址番社埔的範圍內,蓋因其為舊聚落所在,為人群聚集之地。同興宮現狀除了作為遷善社祖廟外,也供奉漢人神祇,尤其福佬人的俗信,此一現象文化影響下所作的調適。而同興宮既是遷善社祖廟,也是該社祖墓,一年一度的祭典,演變至今,已不僅僅是社民辦理「家祭」或「掃墓」、敦親睦族的地方,也是附近居民祭拜盛事,此或可說明優勢漢文化入地隨俗,接受「平埔文化」洗禮之一現象。﹝註七○﹞


﹝2﹞「祭祀公業遷善南北社」的內涵與特色;遷善社祭祀業的祀產,主要來自祖遺社地,故為全體社民所公同共有的財產。﹝註七一﹞
   就今日行政區劃言,遷善社社地遍佈沙鹿、梧棲鎮境,及清水榔以南地區。然而十八世紀以來,「番」社地權不斷轉出,日據時期遷善社所擁有的土地,大致上僅餘媽憐山附近(在沙鹿鎮境)不適合耕種之地---養馬埔,及「番」社舊聚落番社埔部分土地,(參閱圖七日據時期遷善社社域簡圖)歷經日人統治以來的政治社會發展與經濟變遷,目前遷善社祭祀公業的祀產,除同與宮祖廟地外,己銷售殆盡。以下茲簡介日據以來,遷善社祀產地權轉移情形:
今沙鹿鎮文昌街以東、南勢溪以北大肚台地一帶較高亢之地,若以北勢溪為界,其南即遷善社部落舊址所在,俗稱番社埔(包括今竹林國小、沙鹿高工、台灣染織廠所在地);北士溪以北,即媽憐山一帶地區,乃遷善社放牧牛羊的舊獵場所在,俗稱養馬埔或北勢埔(包括今鹿療國中、鹿峰國中及舊公墓所在地)。媽憐山一帶的土質,極不適合耕種向來以植種相思樹與野生番石榴樹為主,日據時期社民仍常砍伐相思樹,作為木碳原料出售,所得除作為祭祀費用及「吃公」支出外,其餘則均分給派下員。惟媽憐山一帶土地,早在清代,漢人便常以酒或其他物品作為交換條件,取得社民同意,將死人埋葬於此,久之,遂成為公墓區(即本鎮第八號公墓,現已移葬,改為公園與國民住宅預定地)。日據初期,台灣總督府為確立單一土地所有權制,進行土地調查;為處置廣大竹野,於明治二十八年(西元一八九五年)頒佈「林野取締規則」,其中第一條規定:「凡無地契及其他確實可資證明其所權之山林原野,悉歸國有」。今台中縣轄區的調查工作,從明治四十四年﹝西元一九一一年﹞開始進行,民國元年﹝大正元年,西元一九一二年﹞完成。﹝註七二﹞由於遷善社未提出地權所有證明,﹝註七三﹞在總督府「無主地國有化」的林野調查原則下,民國四年﹝大正四年,西元一九一五年﹞地號鹿寮段二六二番號﹝即公墓附近一帶土地﹞的地權乃劃制歸台灣總督府所有。民國十年﹝大正十年,西元一九二一年﹞再由總督府移交台中州知事管轄。民國二十九年﹝昭和十五年,西元一九四○年﹞又轉交大甲郡沙鹿街。光復後則劃歸沙鹿鎮公所所有。而改屬公所管轄的公有「墓區」,現已完成遷建工作。﹝註七四﹞
   日據時期番社埔屬於遷善社的土地,包括竹林段與沙鹿段,約二十餘甲地。惟民國六十三﹝西元一九七四年﹞最後一段地權轉讓後,除竹林段一五七號同興宮地基外,已出售殆盡。﹝註七五﹞按祭祀公業財產的使用與收益,原意在供給祭祀之用,若有剩餘則按「房」均分給各派下員。﹝參閱本節﹞日據以來,或因籌措建廟費用﹝指由中棲路移建中山路巷內﹞,或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如開通馬路、獻地建校,而將祀產出讓。祀產轉移的結果,祭祀所依費用來源短缺,影響每年農曆八月二日祭祀活動,目前祭祀所需費用或由派下員自由捐獻,或由附近居民奉獻。﹝註七六﹞,總之,遷善社祭祀業的衰微,固與其吃公活動的停止有關,﹝註七七﹞,而工商社會變遷,社人對本社認同意識淡薄,不再重視祭祀業的活動,也是重要因素,然則其關鍵因素恐怕莫過於社產出讓殆盡,社民缺乏關心重點,換言之,缺乏社會無疑是影響遷善社祭祀公業存續的主要因素。
   至於遷善社祭祀公業的財產使用與收益,主要是管理人員負責,惟產權轉移需全體派下員同意。歷來管理人產生方式,係經推選而來﹝註七八﹞似為遷善社部落組織之遺制。按番社舊俗,設社主一人,社主即一社之主,酋長之意。社主的產生係出自全體社民的推舉,社主為終身之職,負責治理部落,日常收租﹝平分給社民﹞等事宜。﹝註七八﹞遷善社祭祀公業管理人經推選產生,任期無限,身份大致類此。﹝註七九﹞
   遷善社祭祀公業派下員,以遷善社社民為主要成員,也包括無血統關係的螟蛉子、媳婦仔及贅婿等。由於乾隆二十三年﹝西元一七五八年﹞官方賜姓政策的推行,及招贅、認養風、氣盛的關係,派下員姓氏之多,包含潘、王、黃、趙、武、張、許、何、鄭、陳、李、蒲、童及戴、吳等十五姓。﹝註八○﹞
   如上所述十八世紀以來,遷善社在漢人優勢文化衝擊下,生活習慣多已受到影響,然而從其祭祀公業的組織與活動,仍有若干社經特徵為其傳統所特有。1.母系家系結構傾向與招贅風氣盛行,2.來自推選且無任期制的管理人,係部落組織社主制遺風,3.一年一度的祭典,來自賽跑型祖靈祭傳統,4.祭典必具生物,與其原始狀態生食傳統有關,5.祀產地權來自祖遺社地,為部落共有,所得均需平分。
   綜上所論,透過「祭祀公業遷善南北社」的設立與發展,對於遷善社社民生活之今昔,約有以下幾點初步結論:﹝註八一﹞


﹝1﹞遷善社對祖先重視的傳統,在漢文化影響下轉化成祖先崇拜。以同興宮祖廟作為奉祀「遷善社歷代祖宗靈位」及牲品必具「生物」的由來,均源於此。


﹝2﹞以「番」社為基礎的祭祀公業,其創設目的除意味社民對祖先的懷念,也意涵面對優勢漢文化衝擊下的一種調適。惟其原在藉祭祀公業組織防止「番」社地權的轉移,並聯絡社民情感的初衷,仍不敵外界環境的變遷,目前祭產幾乎出售殆盡;社民對其祭祀公業也多莫不關心。


﹝3﹞兼有母系家系結構及父系社會組織的社會,似為漢文化影響後的結果;母系特徵逐漸消失後,在系譜及婚娶、承繼上,似已為為父系社會結構取而代之。

註一五: 中村孝志,前揭文,《南方土俗》四(一):三六,一九三六。
註一六: 黃叔璥《台海使槎錄》:三六,台灣文獻叢刊第四種,一九五七。台北:台灣
銀行經濟研究室﹝以下簡稱台文叢﹞。
註一七: 荷據時期的理「番」方式,採由土著自行推選代表,經荷蘭長官認可,定期舉
行地方會議,除於地方會議中聽從統治者指示機宜,任由「番」社自治,時統
治教化工作僅及於今彰化縣鹿港、二林地方。參閱洪麗完,前引文:二四五~
二四六。
註一八: 黃叔璥,前揭書:一二八,載:「沙轆番原有數百人,為最盛;後為劉國軒殺
戮殆盡,只餘六人潛匿海口:今生齒又百餘人。」
註一九: 金鋐《康熙福建通志台灣府》:八九,一九八三。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
註二○: 高拱乾公《台灣府志》:三八,台文叢六五種,一九六○。
註二一: 郁永河《裨海紀遊》:一九,台文叢四四種,一九五九;周鍾瑄《諸羅縣志》
:三一、一一八、一五五,台文叢一四一種,一九六二。
註二二: 周鍾瑄,前揭書,卷六賦役志,餉稅:九六、九八。
註二三: 劉良璧《重修台灣府志》:一九七七。台中: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註二四: 黃叔璥,前揭書:一二八。
註二五: 劉良璧,前揭書:八二;周璽《彰化縣志》:二○一,台文叢一五六種,一九
六二。
註二六: 朱景英《海東札記》:五七,指:「彰化縣熟番二十九社,‥‥感恩社﹝舊名
牛罵社﹞、遷善社﹝舊名沙輾南社﹞、沙輾北社、大肚中社,‥‥。」台文
叢,一九種。 
註二七: 大致上,今清水鎮榔以北為牛罵社活動範圍,清水鎮大突寮一帶則為沙轆、
牛罵兩社與拍宰海﹝Pazeh﹞岸裡社交界點。
註二八: 洪麗完,前揭文:二四八。
註二九: 洪麗完,前揭文:二四八~二四九。
註三○: 郁永河,前揭書,卷下:三五、四五。
註三一: 洪麗完,前揭文:二四九~二五○。
註三二: 呂理政《人類學家的博物館》:一三,一九八八。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
研究所。
註三三: 周鍾瑄,前揭書:一六六~一六七。
註三四: 依據《台灣日日新報》「熟番走躔」的報導:「沙轆社口庄﹝今沙鹿文昌街一
帶,俗稱番社埔﹞遷善南社與北社番於本月﹝即九月﹞十四日,即舊曆八月二
日為走躔之期。走躔即似漢人的過年,必具牲禮粿品,以祀祖先。何以稱祀祖
先為走躔?蓋當天在該社附近的媽憐山下插布標,讓眾強健男番作兢走活動,
‥‥。」參閱《台灣日日新報》,明治三十四年﹝一九○一﹞九月二十四日報
導。
註三五: 依報導人潘通寶一九九二年五月二日口述,指媽憐山一帶,自古不適於耕種,
為社民放牧牛羊之處,故俗稱「養馬埔」﹝即今稱北勢埔之地﹞。
註三六: 六十七《番社采風圖考》:一一、八四,台文叢九○種,一九六一。
註三七: 洪麗完〈關於鐘藏古文書的幾點觀察〉,《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通訊》
一四:三○~三一,一九九○。
註三八: 周璽,前揭書,卷九風俗志:二九八。
註三九: 六十七前揭書:一一、九二。
註四○: 台灣北部今新竹地區竹塹社每年七月十七日的祭祖日,社民在其「番仔祠堂﹝
即采田福地﹞」的祭典,也一定要準備一塊生豬肉紀念祖先。參閱李季樺〈竹
塑社的「三」姓〉,《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通訊》一○:一二,一九八
九;李季樺〈竹北番仔祠堂〉,《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通訊》一二:二
四~二六,一九八九。
註四一: 有關今台中縣市一帶的拓墾情形,參閱洪麗完〈大安、大肚兩溪間墾拓史研究
﹝一六八三~一八七四﹞,《台灣文獻》四三﹝三﹞:一六五~二五九,一九九
二。
註四二: 洪麗完《清代台中移墾社會中「番社」之處境》:二五三~二五六。
註四三: 劉良璧,前揭書:五九七~五九八「沙轆行」。茲引其詩文,以供參考:
曉出彰山北,北風何淒涼!晚入沙轆社,社番何踉蹌!
十年大甲西,作歹自驚惶。牛罵及大肚,挺而走高岡。
蠢爾無知番,奮臂似螳螂;王師一雲集,取之如探囊。
憶此沙轆社,先年未受創;王承為司馬,撫綏得其方;
孫公為副臬,恤賞不計量。為言北路番,無如沙轆強;
馬牛遍原野,黍稷盈倉箱;麻踏如飛健,牽手逞豔粧。
倘為千夫長,馭之衛疆場;張弓還挾矢,亦可壯金湯。
奈何逢數奇,職守失其綱?勞役無休息,銖求不可當;
窮番計無出, 肉以醫瘡。支應力不給,勢促乃跡梁。
一朝分箭起,焚殺自猖狂;蠻聲振半線,羽鏃若飛蝗。
調兵更遣將,平蕩落大荒。危哉沙轆社,幾希就滅亡!
皇恩許遷善,生者還其鄉;番婦半寡居,番童少鴈行。
嗟乎沙轆番,盛衰物之常。祇今防廳廨,荒煙蔓道旁。
造物寧惡滿,人事實不臧!履霜堅冰至,易戒惡可忘?
夜深風颯颯,獨坐思茫茫。可牧人難得,惘然大息長!
註四四: 洪麗完〈清代台中移墾社會中「番社」之處境〉:二五六~二五七。
註四五: 高島利三郎《台中廳理蕃史》:一○○,一九一三。指:「康熙二十三年,本
島歸入清版圖,初於理蕃設施,僅止於安撫荷鄭時代之歸化土蕃,未有新立經
馴者,經數十年。」
註四六: 郁永河,前揭書:十九。
註四七: 黃叔璥,前揭書,卷六番俗六考:一二七~一二八。
註四八: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四輯:六九九~七○○,一九七二。
註四九: 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余文儀著《續修台灣府志》,卷八學校:三六二,
台文叢一二一種,一九六二。指遷善社社學設在大肚中堡;又關於中部台灣土
著社學設立情形,請參閱洪麗完〈清代台中移墾社會中「番社」之處境〉:二
五一~二六三。
註五○: 引自劉良璧,前揭書,卷六風俗:一一八。
註五一: 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五八九,一九○五。東京:刀將書院。
註五二: 官方政治措施,約包括教化工作、改變行政體制(屯田)及賜姓等。參閱洪麗
完〈清代台中移墾社會中「番社」之處境〉:二五九~二六六。
註五三: 吳子光《吳子光全書》,卷之十八序,一九七九。台北:中華民國史蹟中心。
又《安平縣雜記》:五六,台文叢五二種,一九五九。指:「至清乾隆間招撫
歸化,其時政府委用官員係潘、金、劉三姓之官,入山招撫,凡在其時就撫之
各社生番出山化熟者,如是潘官所招,一概隨同姓潘;金官所撫,金官所撫,
一盡姓金;劉官所撫,一盡姓劉。」
註五四: 伊能嘉矩,前揭書:六五三~六五七、六五九。
註五五: 洪麗完(關於鐘臧古文的幾點觀察):三○。
註五六: 洪麗完〈大安、大肚兩溪間墾拓史研究(一六八三~一八七四)〉:二一○。
註五七: 陳培桂《淡水廳志》,卷四志三賦役志:九一,台文叢一七二種,一九六三。
註五八: 劉良璧,前引書,卷六風俗:一一八。
註五九: 洪麗完〈清代台中地方福客關係初探─兼以清水平原三山國王廟之興衰為例
〉,《台灣文獻》四一(二),一九九○。
註六○: 依沙鹿鎮戶政事務所提供的戶籍資料舊簿,在「種族欄」中登記為「熟」(即
熟番)者,尚有部分不為「祭祀公業遷善南北社」的派下員,不知是該「熟番」
不為遷善社後裔,或另有其他原因,換言之,大致上沙鹿鎮境的「熟番」多為該
祭祀業派下員。
註六一: 依報導人張貽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潘通寶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蒲
勝宗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紀文龍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口述。另參閱報導人
潘通寶所提供「土地所有權賣買契約書」、「中華民國61.6.13六七府第用字
19580號特二號道路拆除遷善南北社祠廟」等資料。
註六二: 報導人王淵源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口述。
註六三: 報導人潘通寶一九九二年五月二日口述,指位於沙鹿鎮南勢溪之南的「萬善祠
」,以農曆八月一日為祭拜日,與同興官僅一日之隔,由於不能確知所收遺骸
是否為遷善社社民祖宗所有,距今二十餘年前,移建中棲路同興宮時,也同時
處置。至於中棲路同興宮係採開放式,除社民骨骸外,無主骨骸也常集中於
此。
註六四: 周鍾瑄,前揭書:一六七,指:「無棺槨塋城,裹以鹿皮......所居床下;移其
居,而舊宅聽其自圯。」
註六五: 洪麗完〈台中沙轆社平埔族遺跡〉,《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通訊》八:
二四,一九八八。
註六六: 報導人潘通寶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口述;蕭振河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也指
出:二、三十年前在中港路一帶曾見一缸缸骨灰暴露於路旁。
註六七: 一般而言,平埔族群接受漢文化影響,若在福佬人分佈區則接受福佬文化;若
在客家文化區,便接受客家文化。雖然今沙鹿鎮曾有客籍人士聚居,惟以福佬
勢力及文化為盛,故本地遷善社社民多接受閩人影響,無論祖先崇拜、宗教信
仰皆如此。參閱洪麗完〈台中地方福客關係初探──兼以清水平原三山國王廟
之興衰為例〉及沙鹿鎮公所戶籍資料。另闢於拍瀑拉族漢式神主牌位問題,請
參閱洪麗完〈尋找拍瀑拉﹝Papora﹞的後裔〉一文的討論,見《中央研究院台
灣史田野研究通訊》二二:六七,一九九二。此外,由沙鹿鹿寮山公墓﹝即第
八公墓﹞遷葬時所留檔案,不少墳墓形式簡單﹝僅為一小土堆,並以一石為
記﹞,墓碑上書寫「竹林」、「南簡」等沙鹿鎮小地名者,或也為遷善社社民
所有。按遷善社社民本無墓葬習慣,由於受漢文化影響,始有墓葬、刻石出
現,早期多以一石為記。惟以一石為記的墓葬 ,也可能為貧困漢人所有。而墳
地以台灣小地名為祖籍地者,固有漢人為之,然似以「番社」所有可能性更
大。以上參閱洪麗完〈一個中部拍宰族聚落的形成與變遷──以大社村為
例〉,見《台中縣民宅研究總報告﹝二﹞》。豐原:台中縣立文化中心﹝出版
中﹞,及沙鹿鎮公所提供的遷墓資料。
註六八: 洪麗完〈台中沙轆社平埔族遺跡〉:二五。
註六九: 報導人潘通寶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口述,指遷善社後人四散,留居今沙鹿鎮
者不多,現同興宮多由 附近鄰人祭拜,﹝按拜普濟寺神明,同時也拜同興宮
靈﹞;報導人張貽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口述,指自同興宮遷中山路
後,考慮香火問題,乃於樓上另設一主神,目的在於人們往拜二樓主神﹝指
上帝爺﹞,也曾參拜「遷善南北社歷代祖宗牌位」。
註七○: 依據報導人蒲勝宗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口述,由於同興宮摻雜漢人信仰,
現今每年祭祀費用,多由鄰人樂捐。
註七一: 依據陳秋坤的研究,平埔族群的地權來源以祖遺鹿場為主,遷善社東鄰岸裡
社﹝在台中盆地一帶活動﹞則依賴軍功﹝助官平亂﹞受賜土地,進而接受鄰
近熟「番」大片的地權。參閱陳秋坤〈平埔族岸裡社潘姓經營地主的崛起
﹝1699~1770﹞〉,《中央研究院近史所集刊》二○:一~三五,一九九一。
註七二: 洪麗完《台中縣志卷首史略篇》:一八二~一八六,一九八九。豐原:台中
縣政府。
註七三: 按土著傳統對地權觀念薄弱,筆者推測遷善社或不知向官登記,或已向官登
記,卻未能提出土地所有證明。蓋此地雖為遷善社祖遺之地,由於不適合耕
種,既未出售或租漢人,即使知道向總督府進行土地登記,也未必有相關
契字,可資證明其地權為社民全體所有。關於土著的地權觀念,參閱洪麗完
(清代台中移墾社會中「番社」之處境)的相關討論。
註七四: 依據報導人潘通寶一九九二年五月二日口述及沙鹿鎮公所第八公墓移建資料。
註七五: 參閱「番社埔祀產轉移情形」表,見洪麗完〈沙轆社史研究之一:以十四姓祭
祀公業為中心〉,《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通訊》二三:六四,一九九二。
註七六: 據筆者在一九八九、一九九一及一九九二農曆八月二日的實地觀察,遷善社的
祭典活動,與一般民間廟宇的祭祀並無不同,往來善男信女,包括社眾與附近
居民,雖然不少人尚知所拜為「番仔祖宗」,附近一些漢人則當前去祭拜「萬
善同」或「有應公」。關於祭祀費用由鄰人捐獻及社民自由奉獻,參閱歷年同
興宮捐獻名單。
註七七: 據報導人陳蔡雪梅﹝派下員之一﹞表示,吃公活動尚進行的年代,是由二十個
派下員輪流擲筊決定,於農曆八月二日在一位派下員家中「辦桌」請客;報導
人潘通寶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及一九九二年五月二日表示:昭和十年﹝西元一
九三五年﹞仍有吃公活動。至日據末期戰爭時代,因戰亂中止,光復後解散。
註七八: 報導人張貽海﹝張氏祖母蒲氏為社主之女﹞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口述。
註七九: 報導人蒲勝宗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口述,指至少日據中期陳沛霖、許樟任管
理人以來,直到許樟去世、陳沛霖不管事後,推選潘通寶為新任管理人的情形
為推選、無任期制。另參閱「61.3.13沙鹿鎮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
紀錄」。
註八○: 依據洪麗完〈沙轆社史研究之一:以十四姓祭祀公業為中心〉一文的論述,遷
善社的祭祀公業派下員共有十四姓,後又發現吳姓也為派下員之一,惟自民國
六十一年以來的祭祀公業相關事宜,均未將吳姓列入,或與吳姓搬遷有關,或
另有其他因素,不得而知。關於十四姓祭祀公業的討論見洪麗完《沙轆社史研
究之一:以十四姓祭祀公業為中心〉,:六○~六五,一九九二。
註八一: 洪麗完《沙轆社史研究之一:以十四姓祭祀公業為中心》: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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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2
  • 發布日期: 1994-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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