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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

第一章 日據時代

第一節 人口與死亡率

   一地的衛生程度可由死亡率觀察。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三十八年,西元一九○五年),日本殖民政府在台灣實行第一次人口大普查,從此以後,五年一次小調查,十年一次大調查。( 註一)
   今沙鹿鎮之行政區劃,始於民國九年(大正九年,西元一九二○年)。時稱沙鹿庄即今沙鹿鎮,下轄沙鹿、鹿寮、南勢坑、竹林、北勢坑、公館、西勢寮等七大字名(即七大聚落區)。自光緒二十一年至民國八年(明治三十八年至大正八年,西元一九○五年~一九一九年)仍保有七大字名的人口資料,茲一一整理表列於下( 表一沙鹿人口表(1905~1919)、表二鹿寮人口表(1905~1919)、表三南勢坑人口表(1905~1919)、表四竹林人口表(1905~1919)、表五北勢坑人口表(1905~1919)、表六公館人口表(1905~1919)西勢人口表(1905~1919)、表七),是本鎮內有正確人口統計的開始。
   死亡率是觀察一地衛生狀況之重要根據外,也將出生率一併列出,對一地人口之自然增加也能有瞭解。由於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三十八年,西元一九○五年)、民國四年(大正四年,西元一九一五年)之出生、死亡數非全年,為統一起見,略去不計。以下是本鎮七大字名人口出率、死亡率、人口自然增加率表(表八沙轆人口出生、死亡率、死亡率、表九鹿寮人口出生、死亡率、表十南勢坑人口出生、死亡率、表十一竹林人口出生、死亡率、表十二北勢坑人口出生、死亡率、表十三公館人口出生、死亡率、表十四西勢寮人口出生、死亡率):
   從表中觀察,死亡率減少最多大字名的是沙轆,是本鎮的核心街區相反的,北勢坑死亡率呈增加的現象。鹿寮沒有什麼變化,其餘地區皆有減少的趨勢。人口出生率,除西勢寮在民國五年到八年(大正五年至八年,西元一九一六~一九一九年)有減少的現象外,其餘皆增加。
   以上是以小地區為單位,接著觀察光緒二十一年至民國二十年(明治三十八年至昭和六年,西元一九○五年~一九三一年)二十七年間本鎮人口增減的情形(表十五沙鹿庄(今沙鹿鎮)人口(1905~1931)、表十六沙鹿庄(今沙鹿鎮)人口出生、死亡率)。
   從表十六觀察,除西元一九一○~一九一四年出生率略降外,其餘諸期皆呈增加趨勢。死亡率則明顯的下降,由千分之三二點八降為二點四約降千分之九點四。人口自然增加的情形,也呈正值,由千分之一二點九躍為二七點七,增加千分之十四點八,死亡率之變遷一地衛生醫療狀況,透過死亡原因之統計(表十七沙鹿庄死亡原因統計 (1917~1921)),更可對死亡現象有近一層之瞭解。
   從表中觀察,死亡原因以「肺炎及氣管支肺炎」最高,占死亡總人口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一,其次是「胃病」,佔百分之十四點八﹔第三位是「其他呼吸器之疾病」,佔百分之七點六﹔第四位是其他流行病與地方病﹔第五位是「畸形、先天性弱質及幼兒常有疾病」。

 第二節 公醫、警察與衛生費

   日據時代,本鎮衛生的管理執行,主要是公醫與警察。公醫的設置與後籐新平關係至為密切,他認為日本殖民帝國無西歐國家的傳教士做先鋒擴展殖民帝國之利,而提出以醫生作為殖民統治之基礎。(註二)因此,一方面設置醫學校培養醫生,一方面建立公醫制度從事鄉庄之醫療衛生。光緒二十二年(明治二十九年,西元一八九六年)「台灣公醫規則」公佈,成為地方衛生醫療的先鋒。(註三)公醫雖非官吏,然係由總督任命,並有津貼,在開業當地,負責該區公共衛生與醫事相關業務。上下水道之清潔與改善、傳染病、流行病,地方病之檢疫與預防,種牛痘、衛生消毒、貧民醫療、屍體檢驗、鴉片、公園衛生、中毒處理、以及衛生與醫事統計等皆是其相關事務。(註四)
   公醫衛生事項的執行,須與警察配合,警察在公共衛生事務上有著重的角色。凡食物檢查、上下水道的清潔、環境大掃除、垃圾清理、屠宰場、市場、花柳病、毒蛇咬傷等一般保健事務,也及傳染病、地方病等防疫工作皆由其處理。街庄下的保甲長對於傳染病之預防、鴉片吸食之矯正,需輔助警察行事。
地方公共衛生的經費,在日本統治之初甚感缺乏,至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時,將食品市場、屠宰廠等諸公共性質之事業,劃歸地方之市街庄共同經營,徵收租用費,以設立公共衛生費財團,以之補助各種臨時衛生設施之需。後已街庄資金運用有限,於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三十八年,西元一九○五年)將衛生費區擴充,改以廳為單位,以期資金使用充裕。此外,並籌借貸款,改築市場、屠宰場、水溝、公共鑿井、簡易水道、水井、墓地、火葬場、避病舍、貧民住宅區等,或以資助臨時活動掃除費及傳染病預防費用開支等。此衛生費至大正九年(一九二○)因地方政區劃改革而廢止。然當時之衛生狀態,尚有傳染病與瘧疾預防等,喪失原本之公共衛生費用後,此項經費難以全由普通會計支出。尤其為加強傳染病預防及瘧疾防遏、傳染病院之細菌試驗室、簡易水道、以及排水設施等,皆需費用。總務長官乃命各州將屠宰場租用費收入,設置州特別會計傳染病預防資金,以為上述公共衛生建設之資助。民國十四年(大正十四年,西元一九二五年),因會計統一,編入一般會計,而仍於普通會計中,另置一項目以明之。(註五)
   簡言之,公醫與警察是日據時代,本鎮公立衛生醫療與事務之執行者,地方徵收之衛生費資助衛生工作與建設之需。

 第三節 醫院

   民國三十三年(昭和十九年,西元一九四四年),本鎮醫院如下表﹝表十八日據時代本鎮醫院﹞:
從表中觀察,除公館外,其餘醫院街設在沙鹿街上,治療科別有內科、外科、小兒科、眼科、婦人科。

註一: 台灣省主計處編,《台灣第七次人口普查表》,頁六,對於日據時代七次的人口普查項目皆加以臚列,可觀各次普查差異。
註二: 鶴見估輔,《後藤新平》,太平洋協會,昭和八年(一九三三),頁三六八。
註三: 《台灣衛生》,台灣總督府警務局衛生課,昭和十年(一九三五),頁五六~五七。
註四: 李騰嶽,《台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衛生篇,第一冊,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四十一年,頁六○~六一。
註五: 同前註引書,頁四七~四九。
註六: 陳紹馨,《台灣死亡現象的社會考察》,載《台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聯經,民國六十八年,頁六一~六二。
註七: 李騰嶽,《台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衛生篇,第一冊,頁一四九。
註八: 同前引書,頁三三~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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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8
  • 發布日期: 1994-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