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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

本鎮民國三十八年人口二六、○四二人,至民國八十年增為六九、一一七人。四十二年間,人口約增加二.七倍。(表十九沙鹿鎮人口出生、死亡率)為本鎮人口總數、出生率、死亡率,可長期觀察人口變化:
從民國四十二年 人口出生率,由千分之四五.五三,降至民國八十年的千分之一五.八一。死亡率由民國四十二年的千分之九.五七降為民國八十年的千分之四.六二。人口的自然增加由民國四十二年的千分之三五.九六降為千分之一一.八一,相差千分之二四.七七。三十八來,本鎮的人口變化實在相當大。
出生率的減少,與避孕節育的推行,以及觀念改變有關。(表二十節育避孕方式),係民國五十三年以來本鎮婦女避孕的情形:
從表中觀察,民國五十九年至六十二年間變化最大,避孕婦人增加百分之一六. 一,  民國六十八以後即呈急速增加。
死亡率的減少,與醫療衛生的改進有關。鎮內現代醫院綜合醫院之設立,以及因交通便利至鄰近大醫院治療,使得病換得到較好治療減少死亡。
死亡原因之總計從民國七十九年資料觀察,惡性腫瘤與血管疾病占死亡人數百分之十六點五六,同居第一位;意外事件佔百分之十四點三二,居第四位;慢性肝病及肝硬化占百分之四點七八,居第五位;糖尿病居百分之四點四六,居第六位。其餘依次為肺炎、高血壓性疾病、支氣管炎、肺氣腫、氣喘、結核病、以及其他。除意外事故與交通、社會問題有關不論外,與日據時代死亡原因比較與發現民國七十九年的死亡型態有了大差異。如果把死亡原因分為兩群,第一群包括肺炎,瀉腸炎、其他傳染病及寄生蟲並、氣管支炎、先天性羽質;第二群包括心臟疾病、腎臟炎、癌及其他惡性腫瘤、腦出血、腦栓塞、及腦血栓、以及糖尿病等。第一群原因的死亡率,在總死亡率較低的國家是佔低位,而在總死亡率較高的國家佔高位。相反的,第二群原因在總死亡率較高的國家佔低位,在總死亡率較低的國家居高位。(註六)大正六~十年(一九一七~一九二一)的死亡原因,本鎮以第一群居高,民國七十九年則變成第二群居高的現象。

 

一、沿革

光復後,台灣的衛生有倒退的現象。民國三十五年十月台灣醫師公會在台北市提出的「台灣省衛生建設建議書」,可觀其實台灣衛生之梗概:
「竊為本省光復伊始,百廢待興,上仰明公執政暨諸機關首長,皆能戮力同心,秉公從事於建設,諸部門佢見著手進行,承國家之大慶也。而獨於衛生建設之部門,不但未見進境,反頗有後退之感,不僅弗見有所建設,反多有屬於破壞之類,視為一般民眾所最遺憾者也。
茲略舉之如下:
其一 疫病蔓延
天花、霍亂、鼠疫三大疾病,久已不見於本省,今則到處危害。據衛生局統計,天花自本年二月九日初發,至八月末日,患者總數一○六六人,其中死亡二二九人,霍亂自四月二十日首發,至八月末日,患者總數二、○○四人,死亡一、一○四人。鼠疫於六月十五日發生,迄今患者總數一二人,死亡四人。以上蓋係由官公立醫院及開業醫師報告之數目,其不由醫師診療,被隱蔽不發現於公表者,如天花、霍亂,料應尚有如上所表數倍之多。可見其為害之廣大也。夫惡疫蔓延之所及貽害人命經濟禍患之大,可毋庸贅言。當光復之初,識者早謂:苟當局若非嚴謹防止疾病之傳來,倘一但海外一片清境之土,重淪於惡疾跳梁之區,不獨省民之大不幸,外人聞之將或笑我漢族之無能也耳。
世界醫學進步,漸由治療醫學趨近於預防醫學階梯。本省自民國六年根絕鼠疫,民國十六年以後未見天花,而霍亂則自民國九年以來,久已絕跡,乃僅民國十六年後,雖尚有少數發生,多旋即撲滅。人口死亡率,以民前七年之每千人佔三○‧○,而遞減至民國三十年之一六‧三一。全省人口則自台灣割地後首次調查約三○五萬,遞增至民國三十一年之約六二五萬。由此觀之,可知預防醫學之裨益人生,其功績誠非淺勘也。故敢為進言防止惡疾之蔓延,乃本省目前之重要急務。

其二,保健及衛生工作停頓

人口死亡率之高低,一是乳兒死亡為左右。依國人民之強弱,懸於青年身體之強弱為準程,而人生之健否,與齒牙有甚大相關關係。戰前本省每年有定期舉行之乳兒檢查,青少年體力檢查,及國民學校兒童口腔衛生檢查等,今多不見舉辦。他如慢性傳染病,尤以癩病,、結核之浸潤民眾,花柳病之流毒乎青壯年男女貽害之大,皆亟宜嚴加調查及收容療養,以防止病原之流播者,今亦皆廢弛不舉。此皆當局所應著手措施者也。(註七)

本鎮衛生所成立於民國三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在衛生所成立前,先就政府衛生機構之從屬關係,以及地方衛生機關之設置規程作一說明,以明衛生所成立之根據。

光復後,有關衛生機關初屬行政長官公署民改處,其下設衛生局,為全省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局內分第一、二、三、四課及秘書、技術、會計三室。其下並設衛生試驗所及檢疫總所各一處。省下各縣市設衛生院或衛生股(後來皆改院)管理地方行政。院(股)下設衛生所,保健所或傳染病院等。保健所後來撤銷,合併於衛生所內。

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的「台灣省各縣(市)衛生機關組織規程」,對地方衛生機關之設置有清楚規定,第二條明訂縣(市)設衛生所,村里設衛生室。第十二條規定鄉鎮衛生所所設於區鄉鎮公所所在地,隸屬於縣(市)衛生院,兼受區鄉鎮長之督促,辦理各該區鄉鎮之衛生保健事項。第十三條衛生所致主任兼醫師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第十四條衛生所分甲乙丙等,甲等衛生所置醫師一人,公共衛生護士醫或二人,護士一人或二人,助產士一人,衛生稽查員一人,事務員一人,乙等衛生所置公共衛生護士一置二人,護士或助產士一人或二人,衛生稽查或醫護佐理員一人,承主任之命,辦理衛生所各項事務。第十五條衛生所主任及醫師由衛生院院長遴選呈報縣(市)政府遞轉省政府核委,其餘人員均由衛生院呈報縣(市)得選擇適宜地點做為公共衛生示範區,由所在地之衛生所辦理區內公共衛生示範事宜。第十七條村里衛生室(以下簡稱衛生室)隸屬於區鎮衛生所,兼受村里長之督促,辦理本村里衛生事項。第十八條衛生室置護士或助產士一人,並得酌用醫護佐理員一人,第十九條衛生室人員之任用,均由衛生院遴員呈請縣(市)政府核委,並轉省衛生處備案。(註八)

《沙鹿鎮衛生所成立沿革》,對本鎮衛生所成立前之策劃過程、成立後至民國八十年之一些重要工作,有簡單扼要的敘述,是珍貴的資料,茲將其錄於下:
「台灣光復後,本省地區砂眼、瘧疾、天花、白喉,、霍亂、狂犬病,、性病等各種傳染病,甚為猖獗,當時大台中縣衛生院
院長郭春峰先生和沙鹿鎮長陳曾先生商擬成立衛生所,以為民眾解除疾患。
民國三十七年陳鎮長邀本鎮開業醫師王毓麟、楊基實、石路、張隆暉、郭春槐、陳取、何長景、王錦溪、林耀生等醫師,於光田醫院開會,籌備成立衛生所事宜。結果各醫師推荐楊基實醫師﹝台大畢業﹞擔任衛生所主任,林耀生醫師﹝上海厚生醫專畢業﹞擔任一般門診醫師。當時租日新街洪茂榮先生店舖一間﹝目前沙鹿綜合醫院正對面﹞,作為衛生所辦公室及門診部。三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衛生所正式成立,為民服務。時衛生所隸屬台中縣衛生院,受鎮長監督,辦理醫療門診、天花預防接種。防疫等工作。成立初期之藥品及醫藥器材係向楊、林兩位醫師借用。衛生所門診業務開辦後,在由收入中添購醫療器材及藥品。
一年半後,楊主任去世遺缺由林耀生醫生接任,衛生所亦遷移到中正街公會堂(目前天公廟西邊沙鹿里老人會會址)。從此衛生所自立,不再租用民宅。當時衛生所業務工作較為單純,僅有門診、天花預防注射、生命統計、及辦理埋葬許可等工作。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業務項目也有所增加與變化,茲一時間先後分述如下:
三十九年八月十六日: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協助衛生工作之推展及減輕民眾醫藥費用負擔,在上級輔導下成立保健協會。民眾只須每月繳付少許會費,即可免費診治(猶如目前之公勞保制度),實施成效良好。可惜於41年奉令停辦,不得再收會費,並停止一切業務,並將所收會費及一切購置財產撥入衛生所基金內。

四十二年:六歲以下幼兒接種卡介苗預防注射。

四十三年:展開國小學生沙眼防治工作。

四十四年:開始注射白喉、百日咳、破傷風混合疫苗

四十六年:開始辦理開放性肺結核之登記及免費治療。

四十五年:配合中國農村復興聯合會之補助,於文昌街20號建造衛生所辦公廳舍及主任宿舍。

四十九年:新生兒一律注射卡介苗。

五十年:開始對國小學生展開糞便寄生蟲檢查;七月衛生所改隸鎮公所管轄。

五十三年:全面推行家庭計劃,以已生育三個子女之家庭為宣導對象。

五十五年:1.使用沙賓小兒痲痺口服疫苗。

2.僱用防癆保健原負責收痰、查痰、發藥及肺結核病人管理。

五十七年:滿15個月之幼兒注射日本腦炎疫苗及麻疹疫苗。

五十九年:保險套納入家庭計劃推廣項目。

六十二年:七月衛生所改立縣政府管轄。

六十三年:婦女輸卵管結紮納入家庭計劃項目。

六十八年:肺結核防制實施革新免費治療方式採用短程療法縮短治療期為十個月。

七十年:1.本省天花已完全絕跡,故停止該項預防注射。

2.七月獲上級核定撥助專款一六二萬改建新辦公廳舍。

3.新增編稽察員負責食品衛生、及醫藥管理。

七十二年:增建國小一年級學生接種日本腦炎疫苗。

七十三年:對高危險群(帶B型肝炎)母親所生之嬰兒注射B型肝炎疫苗四劑。

七十四年:1.根據新成立之「優生保健法」積極推廣優生常識。

2. 推廣AIDS防治工作

七十五年:1.六月開始辦理國小學生腸內寄生蟲防治工作。

2. 七月新生兒全面注射B型肝炎疫苗。

七十九年:開始注射痲疹、德國麻疹、及腮腺炎三種混合疫苗。

八十年:1.4月起辦理綜合基層衛生保健服務。

2.六月成立公明衛生室、派駐護理人員為公明、清泉、西勢等三里民眾服務。

3.辦理慢性病門診及嬰幼兒健康檢查及家庭計畫門診。

 

二、人員職務與工作

衛生所自民國三十八年八月成立以來迄今,歷經十一位主任,如(表二十一衛生所歷任主任):

為對衛生所業務有較清楚的認識,以八十一年度為例作說明。(表二十二沙鹿鎮衛生所工作人員識別及職務)是該年度所內人員職別與職務:

衛生所工作,關乎一般醫療管理與公共衛生事務之推展,以八十一年為例,可分下列二十六項,茲臚列於下以供參考:

一、性病防治業務:

檢體採自特種營業從業人員及一般門診體檢,八十一年度共採血四一三九人,愛滋病篩檢計一七二九人,性病舊案追蹤八人次。

二、八○年度中老年病篩檢驗二九九四人。
三、各類申請案件(已隨到隨辦為原則,並定期統計分析):

  1. 體格檢查一三四一人。
  2. 水質檢驗二九二件。
  3. 傳染病防治六八人。
  4. 結核病申請就醫三五人。
  5. 食品業者申請設立案一五件。
  6. 精神病患者請分發補助證明八三件。

四、卡介苗接種(表二十三卡介苗接種記錄表):

其餘業務,分別見(表二十四:衛生教育表;表二十五:國民營養表;表二十六:B型肝炎預房注射;表二十七:國中三年級男、女生MMR預防注射;表二十八:國小六年級MMR預防注射;表二十九:麻疹預防注射;表三十:婦女防癌子宮抹片檢查年齡群;表三十一:托兒所幼稚園兒童健康管理;表三十二:國小蟯虫防治;表三十三:中小學學生尿液檢查統計表;表三十四:日本腦炎預防注射;表三十五:白喉、百日咳、破傷風及小兒麻痺預防注射;表三十六:採血;表三十七:實施撲滅瘧蚊業務;表三十八:傳染病管理;表三十九:藥政管理;表四十:醫政管理;表四十一:衛生營業統計表;表四十二:食品衛生管理;表四十三:多氯聯苯個案個別管理;表四十四:婦幼門診管理個案)。由此可以觀察衛生所業務之實際進行。﹝表四十五:人口出生、死亡、自然增加數統計及家庭計畫通行工作成效表;表四十六:沙鹿鎮轄內主科醫院診所概況表﹞

註六: 陳紹馨,《台灣死亡現象的社會考察》,載《台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聯經,民國六十八年,頁六一~六二。
註七: 李騰嶽,《台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衛生篇,第一冊,頁一四九。
註八: 同前引書,頁三三~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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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2
  • 發布日期: 1994-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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