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沙鹿鎮志 > 經濟篇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商業

第三章 商業

第一節 清領以前的商業活動

   沙轆社平埔族為沙鹿鎮的先住民,沙轆社屬於巴布拉族﹝Papura﹞,與沙轆社同族的尚有牛罵社、大肚社﹝ 註六十三﹞。沙轆社在與荷蘭人、漢人遭遇之前,生產方式停留於極原始的狀態,少有商業活動。荷蘭人據臺期間,鹿產成為臺灣主要的貿易品之一,荷蘭人透過社商與平埔族進行交易,社商攜帶日常貨物入社,與平埔族人交易鹿產,沙轆社也進行這項貿易。清朝巡台御史黃叔珠康熙六十一年﹝西元一七二二年﹞所撰著的《臺海使槎錄》,即錄有關於沙轆社捕鹿的〈牛罵、沙轆思歸歌〉:
   嚅嗎嗄乞武力﹝往中山捕鹿﹞、蘇多喃任啖須岐散文﹝忽想起兒子並我妻﹞!買捷嚅離嗎嗄乞武力﹝速還家再來捕鹿﹞,葛馬買蘇散文喃任岐引吱﹝免得妻子在家盼望)﹝註六十四﹞。
   明鄭時更允許以鹿皮抵稅,鹿產貿易持續發展。但沙轆社此時遭明鄭部將劉國軒征討,族勢大衰﹝註六十五﹞,鹿產貿易歲告停止。 ﹝圖一:中部平埔族聚落分佈圖﹞

第二節 清領時期的商業活動

 

   入清之後,漢人移墾臺灣人數逐年增加,聚落也日漸形成,在農墾順利的情況下,商業活動越來越活絡,由下列的地方志記載我們可以觀察到沙鹿地區聚落與商業活動增加的情形:
   康熙三十三年﹝西元一六九四年﹞高拱乾的《臺灣府志》、康熙五十一年﹝西元一七一二年﹞周元文的《重修臺灣府志》和陳夢林的《諸羅縣志》關於沙鹿地區的聚落,都僅記載沙轆牛罵社﹝離府治七百八十里﹞,尚未出現漢人聚落﹝註六十六﹞。雍正初年沙轆社牛罵人口又更加滋繁:「沙轆「番」原有數百人,為最盛;後為劉國軒殺戮殆盡,只餘六人,潛匿海口,今生齒又百餘人。」﹝註六十七﹞但雍正十年﹝西元一七三二年﹞沙轆社與大甲西社叛清,不久為清兵勦滅,人口銳減,並改稱遷善社。據史籍記載遷善社只剩番丁五十五人﹝註六十八﹞,後來福建分巡臺灣道劉良璧感慨的寫下〈沙轆行〉:「為言北路「番」,無如沙轆強。馬牛遍原野,黍稷盈倉箱。」「﹝今卻﹞幾希就滅亡」。﹝註六十九﹞
   乾隆六年﹝西元一七四一年﹞劉良璧的《重修臺灣府志》將沙轆庄、遷善社分開記錄,沙鹿地區首次出現漢人的聚落﹝註七十﹞。乾隆二十五年~二十九年﹝西元一七六○~一七六四年﹞余文儀所編纂的《續修臺灣府志》除載有沙轆庄、沙轆薪莊外,更以形成沙轆街﹝註七十一﹞。街為交易買賣的中心,「凡有市肆者皆曰街。圜圚囂塵,居處叢雜,人煙稠密,屋宇縱橫。」﹝註七十二﹞街之所在熱鬧處,居民經濟活動的中心。道光十年﹝西元一八四○年﹞周璽的《彰化縣志》中,西勢寮、公館庄、沙轆街、竹林莊、犁份莊、六路厝、鹿寮莊﹝乾隆末已墾成﹞都已出現﹝註七十三﹞,可知沙鹿聚落與商業網的雛形大致在道光年間已經完成。
   古時除「街」為交易買賣的中心之外,寺廟也為商業活動的重心,許多商業活動都是在廟宇四周的廣場進行,因此廟宇的形成,與商業活動的進行也關係密切,茲將沙鹿鎮清朝所興建的廟宇整理如(表三~1:清代沙鹿寺廟設立順序)。
   由(表三~1:清代沙鹿寺廟設立順序)可知,今日的沙鹿里、洛泉里、居仁里、美仁里的寺廟興建最早,為本鎮最早市集的所在,在雍正﹝西元一七二三~一七三五年﹞、乾隆﹝西元一七三六~一七九五年﹞、嘉慶﹝西元一七九六~ 一八二○﹞年間,已漸發展成本鎮的商業核心區。到道光﹝西元一八二一~一八五○﹞、咸豐﹝西元一八五一~一八六一﹞、同治﹝西元一八六二~一八七四﹞年間光緒初,今日南勢里、北勢里的商業圈才剛完成。今日其他各里的商業區則要到日據時期或光復後才逐漸形成。
   在漢人與沙轆社的商業活動方面,入清後,仍繼續採用社商制,通常社商在每年的八、九月間進入部落,至次年四月散社。社商以廉價的布匹、鹽、糖等物,換取社民大部份的生產物。散社之後,他們委託通事、夥長、番割為駐社代表,徵收散社期間社民的生產品,這些中間人常與社商句勾結,剝削沙轆社族人,﹝註七十四﹞致常引起叛變。
   再者,由於平埔族的耕作方式不能善盡地方,面對生產技術高超、勤奮的漢人,自然無法與之競爭,沙轆社族人漸將土地售與漢人。以下列舉數件沙轆族人與漢人土地交易的契約為證:

契字一

   立出店地約字遷善社番大宇眉勿,份下有自己田頭此店地一間,不能成田,別番不得分爭,愿招得莊哥前來,自備桁桷、土塼,蓋瓦架造,永為生理居住。當日三面言議,週年愿納地租銀三元正,二家不得爭多減少,亦不得拖欠分文;倘有不明,係大抵擋,不干居人之事,倘若後日回唐,別處創業,出退以及先問眾土官查得誠實之人方接承退,亦不得歹人承接居住,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約紙存照。

乾隆八年十一月 日。

依口代筆人 謝 彥
知見人 ﹝土官﹞
立出店地約字番大宇 眉 勿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第五冊 頁八一五、八一六。

契字二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六仔武葛,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二坵,土名坐落竹林後橫山頂,東至阿嬤雲生園為界,西至阿武見園,南至李柳園,北至奪元求園。又園一坵,東至李柳園,西至大岸,南至阿媽雲生園,北至名武見園。俱各四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與漢人鄭挑觀出言首承給批開墾風水,將收過佛面一十八大員。當場三言明,其園若有安葬墳墓,上下左右任其擇穴,不得刁難,以後應納大租錢一百五十文。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荒埔隨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為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荒園係自己應份物葉,與別番親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來歷不明為疑;如有不明情弊,六仔武葛自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批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一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正月 日

知見代筆併中人 奪 元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  六仔武葛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三冊頁四五九、四五○。

契字三

   同立重給開墾字遷善南社業戶大宇牛罵、北社業戶瓦釐良等,有公山連埔一處,坐落土名斗底後,東至斷尾坑溝界,西至大路界,南至蕭家竹頭車路界,北至深坑底古墓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乾隆甲子年,此埔園曾給陳旦開墾成園,年納大租銀六大員正。至乾隆己丑年,陳旦將此山埔園轉賣與陳喜、陳岳官,其文契因日久蛀破朽爛,難以開規,陳喜等復向原業主大宇、瓦釐等重給出墾字存照,時三面議定重給契面佛銀七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交收足訖;其山埔併園隨即交付陳喜陳岳官前去共墾耕作,或起蓋住屋,栽種竹木,永為己業,抑或剪栽風水墓,大宇、瓦釐等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貼贖。明約歷年照原納南社大租四大員,亦納北社大租銀二大員正,永為定例,不得增減。此係兩愿,各無抑勒情弊,今欲有憑,合立重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重給墾字內佛面銀七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   日

      代筆併為中  連雲山

立給墾字 南社業戶
 北社業戶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三冊頁五三五、五五六。

 

契字四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悔仔元、烏肉元,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一處,坐落土名竹林莊北勢溪仔坑,東至大宇目義園界,西至自己地界,南至阿武俱律田界,北至阿武九園界;四至界址明白。先問社中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竹林莊漢人曾國裁、曾國燕官前來出首承給,時三面言議備出厝地基價銀三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迄明白;其厝地基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四方栽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錢一百五十大元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自此一字千秋,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之理。保此地基係元等自己承租父物業,與社內叔伯姊妹人等無干,亦無上手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元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   日

  代筆   阿甲乞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   悔仔元

烏悔元

契字六

   立給墾地基店契字遷善南社通事六萬海,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店基一處,所築二座四落,坐落土名址在沙轆街東畔。其四至,東至滴水界,西至街路界,南至楊家地界北至社家厝界;四至界址明白。原配通巷直透東南出入,年納番業主店地基大租銀六錢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基地出墾,先問番親姊妹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王雙鯉堂出首承墾,時同中三面議定值墾店地基價銀二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墾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居住,或是出稅他人,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墾千休,日後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底基係是海承祖父應得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海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地基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地基店契字內佛銀二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十一月 日

為中□□□
代筆人              陳 德
場見□□□
立給墾地基店契字遷善南社番通事  六萬海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五冊八三二、八三三。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五冊八一九、八二○。

契字五

   立佃批字人遷善南社番阿媽牛罵、同男六萬牛罵,有承祖遺下荒埔一處,土名坐落園埔北勢頭,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萬感熟園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六仔牛罵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力開築,托中招與漢人楊經、楊賀官前來開築成園,時收過佃批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收訖;荒埔即付經、賀前去掌管耕作,永為自己產業,日後不敢貼贖。保此荒埔係罵承祖物產。與番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賑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牛罵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口恐無憑,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佃銀二十六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每年應納園租錢一百文、再照。
嘉慶十三年九月      日

       中人   蒲氏
      代筆   沙高照
     立佃批字人番     阿媽牛罵
    同男    六萬牛罵
                       喜元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三冊頁四八一、四八二。

契字七

   同立給永耕墾遷善南社番阿眉打釐、女孫險娘,同有承租父遺下應分水田一丁,坐落土名在本社後竹林內,東至蒲式九田為界,西至自己田為界,南至六仔武葛為界,北至阿二武葛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先年被水漂流拋荒,自己不能開墾成田,愿將荒埔托中引就與漢人童家祖佛仁為香燈田上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議定收過盡價佛面銀一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埔及水田隨付銀主自備工本,栽插竹木,開築大坼,開墾成田,起蓋成厝,永遠居住,掌管為業。其歷年配納打大租粟二石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存照。 從此一給千休,永斷葛藤,價已敷足,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端等事。保此荒埔及水田係是打釐自己一力出手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凡悔,口恐無憑,同立給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開裉契字內佛面一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烏肉元
  為中人   阿眉打毛
  知見 口口口

出給永耕墾字

阿眉打犛

 女孫險娘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三冊頁四八七、四八八。

契字八

   立社賣山埔園契遷善南社番業主瓦籬斗。於承祖父遺下有山埔園二所,歷配打大租錢三十五文。坐址土名在鹿寮後橫山仔。其埔園東至房娥園界西至阿蚋義園界,南至阿尾打毛園界,北至阿眉目義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湊用,情愿將此埔園出賣與鄭振鳳官掌管,當日三面言定鳳北備出時值價銀二十八大員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任意創作墳塋一穴,永為己業。今經社賣之後,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並合社番等亦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社賣出埔園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面銀二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此埔員女兒出銀贖回交伊,外係鄭成管業,以為香煙之資,與他人無干,再批明為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  日

  代筆人  吳太平
  立社賣山埔園契   瓦釐斗于
  為中並知見口口口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四冊頁七一八。

契字九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六仔武葛,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二坵,土名坐落竹林後橫山頂,東至阿媽雲生園為界,西至阿武見園,南至李柳園;北至元奪求園。又園一坵,立給耕字遷善南社番婦保老眉罵,有承租遺下埔園一所,坐落土名竹林內,東至愛著班園界,西至阿眉四老園界,南至坑溝界,北至阿百的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能耕作,托中引就與漢人童體官前來出首承給,三面言議時收入 磧地銀一十七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付銀主掌管,開作耕管,起蓋居住,周圍四界栽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園稅錢一百文正,給單執照。保此園係是眉罵自己承租遺下物產,與社內兄弟姪無干,亦無重給別佃;如有不明無礙,眉罵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日後不敢異言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  日

代筆   烏肉元
中見   口口口
立給耕字番婦   保老眉罵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三冊頁四八九。

契字十

   立給地基字遷善南社阿眉大甲,有承租遺下應分埔地一處,坐址土名貫在本社後竹林莊,東至路溝為界,西至愛著班園為界,南至綿生同蒲氏武葛園為界,北至六萬眉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自己不能耕種,不能掌管,先問社中叔姪、兄弟、姊妹、親戚不能承受,乏銀費用,拖中引就向與竹林莊王天來官前來出首,起蓋房屋居住,家聲大振,顯輝門閭,時三面言議定備出盡根契內佛面銀二十六大員五角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蓋屋居住,永為己業,日後大甲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歷年配納地基錢五十文,至十月季完納,給單存照;其地付銀主栽插竹木,係佃人工力,自始至終業不敢砍伐。保此地基係是大甲之業;如有不明,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地基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地基契字內磧地佛面銀二十六大員五角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十月   日。

知見   口口口
代筆人  沙成金
立給地基契字遷善南社番  阿眉大甲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五冊頁八四二、八四三。

契字十一

   立永耕字遷善北社番文瑞山悅,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後北勢溪仔邊,東至水溝界,西至路界,南至溪界,北至東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自己無力耕作,乏銀費用,愿將此業出賣,內先問社親房戚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竹林莊漢人陳春官前來出首承受,永遠耕作,當時三面議定備出契面銀五十大員正。即日同中收足訖;其山埔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大租穀四斗, 給單存照。其山埔自此一賣千秋,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生端茲事,亦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保此業係是悅承祖父物業,與社內番親伯叔兄弟姊妹人在無干;如有為礙不明等情,悅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契面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八年十月   日

代筆   錦仔祿
為中   口口口
知見   口口口
立永耕字遷善北社番    文瑞山悅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第五三頁五三四、五三五。

   在對外貿易方面,沙轆與牛罵頭街﹝清水﹞、梧棲街形成一個對外商貿圈,利用海岸小港與大陸福建建立貿易關係。最初利用水裏港,乾隆六年﹝西元一七四一年﹞劉良璧所撰的《重修臺灣府志》載「水裏港,海汊,商船至此,載脂麻,港水入至一里而止。」﹝註七十五﹞乾隆二十五年~二十九年﹝西元一七六○~一七六四年﹞余文儀的《續修臺灣府志》也載「水裏港,在縣治北二十里,海汊小港」﹝註七十六﹞道光十年﹝西元一八四○年﹞周璽的《彰化縣志》中記載,沙鹿地區可利用的港口變成三個,有「五汊港﹝金梧棲港﹞海汊,在沙鹿庄北。......水裡港,海汊,在大肚溪北。......塗塹窟港:海汊,在大肚溪尾。」據洪敏麟研究,乾隆三十五年﹝西元一七七○年﹞,梧棲港開始與福建獺窟進行貿易,乾隆四十二年﹝西元一七七七年﹞,稍南的大肚溪口之塗葛堀港也加入與獺窟貿易的行列,兩港與鹿港並稱中部主要的陸台貿易港口。乾隆末年,牛罵頭接和沙轆街成為葫蘆墩﹝豐原﹞、東勢角﹝東勢﹞二街和梧棲港間的中繼站。
   此後,道光年間清水平原上荒埔地逐漸開墾,人工埤圳蹤橫交織,致使牛罵頭溪乾涸,泥沙充填,五汊港口逐漸淺化。咸豐年間,入港船隻幾乎絕跡,於是大肚溪的塗葛窟港取代五汊港。但是直到光緒年間,五汊港仍有臺米、樟腦輸往廈門、香港,並從廈門、泉州輸入牛皮、桐油、雜鐵、布類、煙草、木材的記錄﹝註七十七﹞。

第三節 日據時候的商業活動

 

一、市場

   由於人口的增加,提供居民日常所須的「市集」日漸重要,交易場所也由臨時性的空地廣場, 逐漸發展成為固定場所的「市場」。沙鹿鎮第一個市場創設於光緒二十八年﹝明治三十五年,西元一九○二年﹞三月十八日﹝註七十八﹞,草創時期的市場,無論硬體設施,或是管理都極為粗陋。日據時期殖民政府頒布<臺灣市場取締規則>管理消費市場,初由廳長負責,後轉交各庄役場﹝公所﹞指定管理人管理。管理人除必須負責經營外,每年尚必須編列收支預算書。市場的收入來源,包括向使用賣場的商家收取租金,和對商家的營業額抽成;支出則包括經營市場所須的事務費、雜費、修繕費等,盈餘金額悉編充公共衛生費,對提供環境衛生改良所須費有很大的助益﹝註七十九﹞。
   沙鹿市場的開市時間頗長,從早上六點到傍晚八點。沙鹿市場的經營成長,可由下列(表三~2:民國二年﹝大正二年﹞沙轆市場收支概況表三~3:民國四年(大正四年)~民國六年(大正六年)沙轆消費市場收入表三~4:民國十七年(昭和三年)沙轆公設消費市場概況表三~5:民國二十二年昭和九年沙轆消費市場概況表三~6 :民國二十四年(昭和十年)沙鹿公設消費市場業別營業額表三~7 :民國三十年(昭和十六年)沙鹿消費市場販賣店數與業別)可看出。從市場收入方面來看,市場創設初期成長很快,民國二年﹝大正二年,西元一九一三年﹞,市場收入僅八五八.六○圓,兩年後民國四年﹝大正四年,西元一九一五年﹞,則增為一五○一‧二圓,成長近一倍。後雖稍微減少,收入仍在一一○○~一三○○圓左右;營業額上也由民國二年的三萬五千圓,增為民國十七年﹝昭和三年,西元一九二八年﹞的三十二萬三千五百圓,成長近十倍。但市場在日據中後期,成長逐漸減緩,而且不穩定。營業額方面,民國十七年為三十二萬三千五百圓,民國二十四年﹝昭和十年,西元一九三五年﹞減為十六萬圓,民國三十年﹝昭和十六年,西元一九四一年﹞又增為四十萬六千三百圓;商店數亦同,民國十七年商店總數為四十三家,民國二十三年減為三十九家。市場場地規模則日漸擴大,民國十七年市場建地五百坪,建坪五十坪,民國二十七年﹝昭和十三年,西元一九三八年﹞建坪已增加為一千三百一十一坪。
      沙鹿近海,所以也擁有一座魚市場﹝臺中地區僅有臺中市、豐原街、大甲街、清水街、沙鹿庄等五座魚市場﹞。根據(表三~8:沙鹿庄魚市場交易概況)民國十七年到民國十八年交易斤數成長二倍半,交易價值成長二點三倍。此後交易數量,價值大致沒有太大增加,唯民國二十六年﹝昭和十二年,西元一九三七年﹞交易數量特別多。

二、公司及商號:

   殖民政府根據日本商法,將以營利事業為目的而組織的社團法人,稱為會社﹝公司﹞。社員全體對債務負共同無限責任的團體,稱為合名會社;無限責任社員﹝負責經營﹞與有限責任社員﹝負責資本﹞所組織的,稱為合資會社;以股份方式集資營運的,稱為株式會社﹝股份公司﹞;社員只負有限責任,稱為有限會社。﹝註八十﹞
   由(表三~9:日據時期沙鹿商業公司概況表)可知,沙鹿的第一家商業公司﹝株式會社﹞成立於民國二十一年﹝昭和七年﹞,西元一九二五年六月,由日本人本登所設立,明年再成立一家公司﹝合資會社﹞,仍為日本人開設,此後直到民國二十八年﹝昭和十四年,西元一九三九年﹞後才有較多公司成立,可見最初較大規模的商業活動為日本人所壟斷。沙鹿臺灣人所成立的第一家公司是民國二十八年林清欽所創建的內臺合資會社,資金僅五千圓。其後,臺灣人資本的公司逐漸出現,成立了三家株氏會社,一家有限會社,二家合資會社。如何才打破日本人壟斷沙鹿大規模商業活動的局面,但日本人資本仍佔優勢,在株式會社方面,日本人 資本共計三十九萬六千圓,高於臺灣人資本的三十三萬;合資會社日本人一家資本二十一萬圓,臺灣人三家資本才十二萬二千圓。
   根據(表三~10:日據時期沙鹿商號概況)可知,沙鹿臺灣人資本的主力在於一般性小規模的商號,沙鹿一般的小商號共四十六家,日本人僅佔三家,其餘四十三家皆為臺灣人所有。商號分布的地區除斗抵四家、沙鹿庄三家、北勢坑一家外,其於三十八家全在沙鹿街上可見沙鹿商業活動都在沙鹿街進行,其他地區幾無商業活動。
   而營業項目並不豐富、食﹝二十一家﹞、衣﹝四家﹞、雜貨﹝八家﹞為主要項目,這些全是日常生活所須的初級商業活動,雖然有奢侈品鴉片、煙及酒的販售,但鴉片商的營業額並不高,而酒商也僅一家,較高層級的商品則須到豐原街或臺中市購買。
   小商號中營業額最高的四家中,有三家是碾米業第一是沙鹿街王金藤所經營的永吉商行,第二是斗抵林玉山所開設的聯豐商號,第三則是沙鹿街楊火爐的酒類販售,第四為楊如物所經營的宏進商會。商家數上,民國十八年﹝昭和四年﹞和民國二十七年﹝昭和十三年﹞相較有相當明顯的增加。(比較表三~10:日據時期沙鹿商號概況表三~  11:民國二十年(昭和十三年)沙鹿商店數統計表)

三、專賣

   日據時期殖民政府為剝削民財,充裕財政,乃實施專賣制度,專賣品計有鴉片煙膏、食鹽、樟腦、煙草、酒品五種。光緒二十三年﹝昭和三十二年,西元一八九七年﹞鴉片首先實施專賣;光緒二十五年﹝明治三十二年,西元一八九九年﹞繼而設置鹽務、樟腦局辦理食鹽及樟腦之專賣;光緒二十七年﹝明治三十四年,西元一九○一年﹞設置專賣局統籌辦理專賣事業;光緒三十一年﹝明治三十八年,西元一九○五年﹞開始實施香煙專賣;民國十一年﹝大正十一年,西元一九二二年﹞再實行酒品專賣﹝註八十一﹞。銷售的業務原則上由專賣局指定經銷商經營,因此為圖利日本人,專賣局多指定日本人經銷。
   沙鹿由於不生產樟腦,所以專賣業務只有鴉片、食鹽、樟腦、酒品四項,鹽與香煙自始即由日本人經營,香煙為日人市來敬治,食鹽則由永井真木登、川、豐滿、增田惠壟斷;酒品最初還有臺灣人楊火爐經營,其所繳納的營業稅甚至為沙鹿小商號的第三位,但後來也為日本人排擠,酒品專賣漸由大岡泰曉一人把持﹝註八十二﹞。由(圖表三~12表三~13:民國二十八年(昭和十三年)專賣概況),可看出民國五年﹝大正五年,西元一九一六年﹞日用品的食鹽消費金額未增加,反而減少,但不良嗜好品的香煙消費金額卻巨幅增加近八十一倍。

四、金融

   日據時期沙鹿正式的金融機構,主要有二,一為沙鹿郵局;一為有限責任沙轆恆產信用組合﹝後更名為沙鹿信用組合販賣利用組合﹞。沙轆恆產信用組合創立於民國五年五月﹝大正五年,西元一九一六年﹞,以大肚中堡﹝主要包括沙鹿、梧棲、龍井﹞為業務經營的範圍,由(表三~14:民國二十二年(昭和九年)有限責任沙鹿恆產信用販賣購買利用組合理監事幹部名單、表三~15:民國二十六年(昭和十二年)有限責任沙鹿恆產信用販賣購買利用組合理監事幹部名單、表三~16:民國二十八年(昭和十四年)有限責任沙鹿恆產信用販賣購買利用組合理監事幹部名單、表三~17:民國二十九年﹝昭和十五年﹞有限責任沙鹿恆產信用販賣購買利用組合理監事幹部名單、表三~18:民國三十年﹝昭和十六年﹞有限責任沙鹿恆產信用販賣購買利用組合理監事幹部名單)可以看到沙鹿恆產信用組合最初幹部純粹為臺灣人,可說是沙鹿臺灣人的融資機構,但民國二十八年﹝昭和十四年,西元一九三九年﹞日本人勢力開始侵入,民國二十九年之後,已能控制握有實權的理事會,臺灣人只為名義上的組合長,和在監事會較有力量。該組合的組合員民國六年﹝大正六年,西元一九一七年﹞   有四六二人,民國十八年﹝昭和四年,西元一九二九年﹞組合員增為一一五三名,成長兩倍半;出資人數成長也近兩倍。但此後業務呈現飽和狀態,組合員、出資人數並未有大幅增加﹝參見(表三~19:民國六年(大正六年)有限責任沙鹿恆產信用組合經營概況、表三~20:民國十八年(昭和四年)沙鹿恆產信用組合經營概況、表三~21:民國二十七年(昭和十三年)沙鹿信用組合販賣利用組合)。
   沙鹿郵局開辦於光緒三十二年﹝明治三十九年,西元一九○六年﹞,最初僅為牛罵頭﹝清水﹞郵便局的沙轆出張所。負責大肚中堡內的沙轆庄、竹林坑、鴨母寮、山腳庄、龍井庄、井仔頭庄、新庄仔庄、南勢坑庄、北勢坑庄等九庄的郵政及匯兌儲金業務。宣統元年﹝明治四十二年,西元一九○九年﹞十月一日,梧棲郵便局出張所廢止,又將該出張所內的梧棲港街、大庄、南簡庄編入沙張轆出張所的業務區內。民國四年﹝大正四年,西元一九一五年﹞一月一日起並兼掌電信、電話業務,成為完備的通信機構。民國七年﹝大正七年,西元一九一八年﹞停止辦理牛罵頭郵便局的信件收發業務,獨立成為集配三等郵局,同時大肚郵便局亦成立,大肚中堡內的三塊厝庄、井仔頭庄、新庄仔庄改隸大肚郵便局﹝註二十一﹞
   沙鹿郵局的金融業務成長快速,民國六年﹝大正六年﹞儲金部存款數為七,○六○‧七三五圓,民國二十七年﹝昭和十三年﹞,西元一九三八年存款數增為一一三,二一九圓,成長十六倍;提款數也由四,九六○‧四一五圓,增為一○三,三一二圓,成長近二十一倍;匯兌業務方面,存入由四二,四二九‧六五圓,增為一五六,五五七圓,成長三‧六九倍,提出由二三,六一○‧八九圓,增為四八,八二五圓,成長二‧○七倍;轉帳儲金方面,成長幅度較小,存入由二五一,四七七‧二七圓,增為二七三,○一三圓,成長僅一‧○九倍,提出 由五,四六二‧○五圓,增為一七,九四五圓,成長三‧二九倍﹝(參考表三~22:沙轆郵局匯兌儲金額數民國六年(大正六年)、表三~23:民國二十七年(昭和十三年)沙鹿郵局營業概況)。
   但日本人的金融力量卻遠大於臺灣人,匯兌方面,民國二十七年﹝昭和十三年﹞沙鹿日本人總數為二九五人,臺灣人總數為二○,七九六人﹝註二十二﹞,日本人平均匯兌額為三三三‧二三圓,臺灣人平均匯兌額僅五‧一五圓,日本人為臺灣人六四‧七倍;轉帳儲金方面,日本人平均為四三五‧五二圓,臺灣人平均卻僅七‧八一圓,日本人為臺灣人五五‧七六倍,顯示日本人宰至沙鹿的金融,沙鹿的臺灣人受到剝削。

五、米穀及帽子的外銷

    ﹝一﹞米穀

   沙鹿地區的平原土壤肥沃,適合栽培稻作,為米產豐富之區,米商陳清秀且為臺中州最早引進蓬萊米種之人﹝註八十五﹞。日本殖民政府為確保外銷米穀的品質,在各地設置檢米所,管制米穀的品質,民國二年﹝大正二年,西元一九一三年﹞五月一日,沙鹿也設置檢米所。沙轆檢米所的檢查標準有三項,第一品質﹝包括形壯、色澤﹞;第二乾燥;第三調製﹝包括精搗、包裝、斤量﹞。﹝米穀檢查數量參見表三~24:沙轆米穀檢查數量﹞
   沙轆米穀的輸出地,主要有臺北、葫蘆墩﹝豐原﹞、澎湖、神戶。沙轆米穀的輸出路線,陸路方面,以輕便鐵路或牛車運送至葫蘆墩車站,向基隆輸出,或由大肚車站分向南、北輸出;海路方面,先經輕便鐵路或牛車運米穀至梧棲港,再由梧棲以船向淡水、澎湖、福建輸出,或經由高美、四塊厝,以竹筏向淡水輸出﹝參見圖二﹞﹝註八十六﹞。沙鹿的兩大米商為永吉號的王金藤及聯豐號的林玉山,兩家商號皆創建於民國五年﹝大正五年﹞九月。

  ﹝二﹞帽子

   沙鹿地區的婦女於農忙結束後,也編織帽子外銷,但並不佔重要地位,所生產之紙帽,及林投帽九成以上輸往日本兵庫縣。﹝註八十七﹞﹝紙帽、林投帽產量參見 表三~25:沙轆紙帽產量﹞

第四節 光復後的商業活動

 

一、消費市場、攤販、夜市與成衣大賣場

   (表三~28:沙鹿鎮公有零售市場店數及營業額)為沙鹿鎮公有零售市場商家數及歷年營業額的統計數字。由表中可以看到市場的營業額在民國五十一年首度突破百萬圓,陡升為民國五十年的兩倍,然而沙鹿市場也隨之產生髒亂問題。民國五十八年,市場營業額再增加一倍多,髒亂問題更形嚴重。這是因為沙鹿鎮公有消費市場創建於光緒二十八年﹝明治三十五年,西元一九○二年﹞,後雖擴建,但至民國五 ○年代,沙鹿鎮人口已激增為六萬人,為設計市場時的四倍以上,且年代久遠,設備陳舊;加上鄰近的龍井鄉、梧棲鎮居民也常在沙鹿市場作買賣,益形不敷使用,攤販於是向外伸展,佔用市場鄰近的街道,髒亂問題逐日趨嚴重。
   為消除髒亂與違建,地方政府常須動用大批憲警,進行拆除大同街、新興街、日新接一帶的違建與攤販,不時爆發警民衝突。業者為謀生計,不斷向上陳情、請願,並於民國六十四年成立沙鹿鎮攤販協會,為臺中縣第二個攤販協會,地方政府只好採取變通的方法,畫定流動攤販區,集中管理。拆除違建、管制攤販終非治本的方法,於是計劃從民國六十七年起寬列預算改建。但首先面臨經費來源問題,改建工程因經費無著,數次延遲,並且不斷召開會議協商。
   民國六十七年,鎮公所籌畫興建五層樓的現代化市場,估算經費須耗一億三千六百三十四萬元,決定採預收租金的方式籌集資金,並且向省政府申請貸款一億零八百餘萬元,幾番波折,終於在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動工。舊市場也於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封閉,在大同街北段搭建五百坪的臨時市場暫替。
   但民國六十九年起又發生業者抗議預收租金的辦法,及鋪位、攤位分配不公,導致新市場雖於民國七十年六月底完工,卻遷延近一年而無法啟用。後市場啟用問題雖告解決,但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取締大同街的攤販問題又起,爭吵近一年半,最後收容流動攤販於市場地下室,問題才告結束﹝註八十八﹞。
   沙鹿市場多數攤販只營業至下午,由於沙鹿人口成長快速,商業活動熱絡,夜間也產生循環流動的夜市,夜市所販售的商品,並非如消費市場以民生食用產品為大宗,是以服飾與日用品為主,並有許多娛樂性的遊戲,傍晚居民飽餐後,多喜至夜市散步、娛樂。
   另外值得稱述的是聞名全省的鹿寮、鹿蜂里成衣批發市場,此處的成衣大賣場興起於民國五、六○年代,是由早年沙鹿鎮的「行商」﹝註八十九﹞所蛻變而成的,這些行商原本揹著布匹到全省各處推銷,隨著時空轉變,這些行商不再流浪。二十多年前開始在沙鹿鎮鹿寮地區,以小本經營方式,從事成衣製造與批發生意,而後聚集越來越多成衣商,由一條一條的小街道,發展成密布縱貫線中山路兩旁的大賣場,十多年前再逐漸發展成為遠近馳名的鹿寮成衣市場。
   民國七十一年左右,一批彰化縣芳苑鄉民,在距鹿寮成衣批發市場約一公里處,位於臺灣汽車客運公司沙鹿站北側的中山路安利巷內,另闢據點,另成立芳苑商城,以經營女裝為主,也帶動附近地區成衣製造商及批發市場的蓬勃發展,與中山路並稱,為沙鹿鎮成衣市場的兩大據點。沙鹿成衣批發供應的地區,主要為苗栗縣以南,臺南縣新營以北的地區。一般而言,成衣批發市場零售的成衣比都市商店或百貨公司便宜兩成,高級流行女裝更可便宜二~三成﹝註九十﹞

二、新型超級市場、連鎖商店

       近年來沙鹿鎮工商業快速發展,生活水準進步迅速,傳統的交易方式已在轉變。新式的大型超級市場也在沙鹿鎮誕生,大型超市與傳統市場最大的不同為賣場較傳統市場整齊清潔、產品不二價,購物雖較舒適,但產品不及傳統市場的豐富、多選擇性,所以傳統市場仍能與大型超市競爭。(表三~27:沙鹿大正六年市場及店鋪日用品時價﹝大正六年五月﹞)
   另外,近年也新興一種二十四小時營業的連鎖商店,與傳統的雜貨店競爭,二十四小時連鎖商店的物品,較傳統雜貨店多樣,也較為新鮮,賣場又明亮乾淨,服務親切,有的並陳列書報雜誌、代客寄信,傳統雜貨店似難與之競爭,而傳統雜貨店也朝向此方向轉變。

三、大型商事企業

   (表三~29:沙鹿鎮大型商事企業表)是本鎮營利事業登記一千萬圓以上的大型商事企業,共計九十六家。﹝本表扣除銀行金融業總行不在沙鹿鎮者﹞根據本表可知,沙鹿鎮的大型商事企業,壹億圓以上的企業有五家;伍仟萬圓以上,壹億圓以下的企業有七家;參千萬圓以上,伍千萬圓以下的有六家;貳千萬圓以上,參千萬圓以下的有四十八家;其餘三十家為壹千萬圓以上,貳千萬圓以下的企業。
  (表三~30:沙鹿鎮大型商事企業業別表)則是沙鹿鎮大型商事企業的業別分類,根據此表可知,沙鹿鎮大型商事企業資本的最大宗為房地產、土地開發企業,共計有四十家,佔總分的百分之四十一點六七,若將與房地產、土地開發相關的企業土木工程、建材業、鐵材業一?計算,則共有五十五家,佔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七點二九。值得注意的是沙鹿鎮已出現一家證券公司,二家投資公司,對生產事業資金的籌措有相當大的作用。
   (表三~31:沙鹿鎮大型商事企業里別表)是沙鹿鎮大型商事企業里別分類表,由表可知,鹿寮里的大型商事企業最多,有十四家,其中十家是房地產事業,這與鹿寮里近年來土地的急速開發有關。其次是老商業中心的興安里十二家、洛泉里十一家、沙鹿里十一家。再其次為竹林里的九家、福興里、鹿峰里的七家,竹林里的業?較為混雜,福興里與房地產業較有關聯,而鹿峰里七家中,有五家為汽車業,儼然為沙鹿鎮汽車買賣業的中心。再次之為六路里的四家,其中有一家為有限電線公司;埔子里、興仁里也都是四家。擁有二家的里有北勢里、西勢里、美仁里、斗抵里、公明里、梨份里、南勢里,晉江里僅有一家,清泉里、居仁里則缺乏大型企業。

四、金融﹝郵政、農會、新式銀行﹞

  ﹝一﹞郵政儲金

   (表三~32:沙鹿郵政金融表) 可以看出光復之初,本鎮的郵政金融並不重要,民國三十八年郵政儲金戶數僅九十戶,儲存金融才兩千圓。第一次大幅成長是民國五十年,民國五十年較民國四十九年儲戶迅速增加近一倍,儲存金額更成長三倍有餘,但金額有限。五○年代前期則平緩增加,民國五十六、七年又快速增加,民國五十七年較民國五十五年儲金戶數增加百分之八十一,儲存金額也增加百分之五十四。民國六十、六十一年又急速成長,民國六十一年較民國五十九年儲金戶數增為二點一倍,儲存金額增為一點九二倍。此後儲金戶數雖再無倍數式的急數成長,但每年皆穩定的增加二~四千戶,且因儲戶 金額數則成長速度更超過儲存戶數的增加,所以每戶儲金戶數大幅成長,顯示本鎮居民財富的財在快速累積,民國七十一年較民國六十一年,儲金戶數增為四點三九倍,儲存金額卻增為三十二點零八倍,民國八十年較民國七十一年儲金戶數又增加二點二一倍,儲存金額數也增加七點一三倍。

﹝二﹞農會存放款

   沙鹿鎮農會信用部於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奉准成立,地址為興仁里沙田路一三一號。
   (表三~34沙鹿鎮農會歷年存款表)為沙鹿農會歷年存款概況表,可以看到在金融上,對於本鎮鎮民而言,光復後初期農會存款比起郵政儲金更多更為重要,民國四十五年農會存款三百一十一萬五千圓,郵政儲金僅三萬四千四百圓;直到民國六十六年之後,郵政儲金存款才超過農會存款。農會存款在民國五十九年以前呈現小幅穩定成長,民國五十九年存款增加六百四十三萬四千圓,成長率為百分之五十四點零四,民國六十二年也成長百分之五十四點六五。民國六十五年增加更快,成長了百分之九十七點八一,但稍後存款又減。民國六十八年成長率也達百分之四十八點一五。此後,成長率多在百分之三十之下。
   (表三~35:沙鹿鎮農會歷年放款表)為沙鹿農會歷年放款概況表,除民國四十七年、四十九年放款超過存款,及民國六十五年存放款相等外,放款大致僅為存款的六~八成。

﹝三﹞合作金庫沙鹿支庫

   該支庫成立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庫址原係租用沙田路一七五號平房店舖營業,後因業務成長快速,人員櫃臺擴增,原址不敷使用,遂於民國六十年遷租中山路二九八號一樓及地下室為營業廳。

﹝四﹞第一銀行沙鹿分行

   該分行成立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租賃沙田路一四○號營業。
員工人數方面,商業、服務業都快速成長,商業員工人數成長在民國六十五年到民國七十年成長較快,民國七十年到民國七十五年則較緩,服務業正好相反,在民國六十五年到民國七十年成長較緩,而民國七十年到民國七十五年較快,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則呈現員工人數不斷減少的趨勢,但觀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企業數、資產、經營績效的表現不斷成長,可見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營合理化成效顯著。
   在員工薪津方面,民國六十五年商業年平均薪津為三萬三千八百零四圓,服務業為四萬五千二百八十七圓,運輸倉儲及通信業最高為六萬零六百二十四圓。民國七十年商業年平均薪津為八萬三千零八十二圓,服務業為九萬六千二百五十八圓,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仍為最高,為十萬五千二百二十七圓。民國七十五年商業年平均薪津為十萬六千三百二十二圓,服務業為十五萬二千四百七十三圓,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還是維持最高,為十六萬九千六百二十七圓。
   在生產總值方面,商業從民國六十五年到民國七十五年由一億二千四百五十六萬三千圓,成長為六億五千二百三十五萬七千圓,年成長率為百分之四十二點三七。服務事業則由一千一百九十八萬八千圓,成長為七億四千七百七十萬四千圓,年成長率為百分之六百一十三點七一。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由一億一百七十萬三千圓,成長為二億九千三百一十六萬一千圓,年成長率為百分之十八點八二。
   在使用的土地面積和建築物延面積方面,商業減少為原來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服務業則增加為一點三倍左右,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增為一點八倍至二點二倍左右。
   由(表三~38:ABC),可知本鎮的商業、服務業、倉儲及通信業多為一~四人的小企業,民國六十五年商業一~四人的小企業,佔百分之九十五點三三,且未有三十人以上之中型企業。服務業一~四人的小企業,也佔百分之八十七點七七。倉儲及通信業規模稍大,一~四人的小企業,只佔百分之二十點六九。民國七十年商業一~四人的小企業,佔百分之九十二點八,較民國六十五年稍減,顯示商業企業規模開始擴大。服務事業一~四人的小企業,也稍減為百分之八十二點九一,可見服務事業規模也正逐漸擴大。但倉儲及通信業卻提高為百分之三十八點七八,可知新增加的倉儲及通信業多為小規模。
   ( 表三─39─A、B、C)為本鎮商業、服務業、倉儲及通信業的企業收入概況,商業在民國六十五年到七十年間,由九億一千六百一十三萬三千圓,增為二十一億七千二百二十五萬七千圓,年平均成長率為百分之二十七點四二。服務業則由九千四百七十七萬三千圓,增為一億九千八百五十八萬九千圓,年平均成長率為百分之二十六點七二。
   (表三~─42─A、B、C)為本鎮商業、服務業、倉儲及通信業的增值淨額概況,在此表中可以看到在民國六十五年到民國七十五年間商業的利潤,由八百七十八萬五千圓,增為一億三千七百六十五萬六千圓,年平均成長率為百分之一百四十六點六九。服務事業則由八百一十七萬三千圓,增為三千零八十四萬圓,年平均成長率為百分之三十七點五二。倉儲及通信業由四百五十二萬四千圓,增為二千三百二十一萬圓,年平均成長率為百分之四十一點三。

五、商業現況

   下列各表是根據臺灣地區工商普查資料,重新製表而成的,本志商業篇所謂的商業,工商普查資料將之分列為商業、服務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三項。在筆者撰述本篇時,工商普查資料已出版有民國六十五年、七十年、七十五年三版,民國八十年則尚未出版,以下即根據工商普查資料,對沙鹿鎮商業現況作分析。
   (表三~36-A~C)為商業、服飾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企業單位概況。在企業單位數方面(表三~37-A :沙鹿鎮商業場所單位數:按業別與鄉鎮市區分、表三~37─B :沙鹿鎮服務事業場所單位數:按業別與鄉鎮市區分表三~37-C:沙鹿鎮運輸倉儲及通信場所單位數),沙鹿鎮商業、服務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致佔臺中縣的百分之五點四~百分之八之間。商業企業數從民國六十五年到民國七十五年保持穩定成長,年平均成長率為百分之五點五八。服務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在民國六十五年到七十年成長緩慢,民國七十年到民國七十五年則有明顯快速大幅的成長。服務業民國六十五年到民國七十年年平均成長律為百分之零點六四,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為百分之七點一四;民國七十年到七十五年年平均成長率轉速,服務業為百分之七點八三,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為百分之二十七點三七。
   在實際運用資產總額方面,商業及服務業在民國六十五年到民國七十年成長快速,商業年平均成長律為百分之四十四點四五,服務業年平均成長律為百分之五十八點三四,運輸倉儲及通信業成長較緩,年平均成長律為百分之七點六四。民國七十年到七十五年商業及服務業呈現負成長,兒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則繼續成長,年平均成長率仍有百分之七點三二。(表三~40A、B、C企業單位各項支出及營餘;表三~41A、B、C企業單位實際運用資產)

六、各里商業現況

   (表三~43:沙鹿鎮商業概況)是根據沙鹿鎮公所提供的營利事業登記,依里別按行業別分類 ,由下列諸表可以分析各里的商業概況。資本額方面,按總額多寡排序如下:﹝一﹞興安里、﹝二﹞洛泉里、﹝三﹞鹿寮里、﹝四﹞竹林里、﹝五﹞沙鹿里、﹝六﹞鹿峰里、﹝七﹞福興里、﹝八﹞埔子里、﹝九﹞六路里、﹝十﹞興仁里、﹝十一﹞斗抵里、﹝十二﹞北勢里、﹝十三﹞美仁里、﹝十四﹞南勢里、﹝十五﹞西勢里、﹝十六﹞犁份里、﹝十七﹞晉江里、﹝十八﹞居仁里、﹝十九﹞清泉里、﹝二十﹞公明里。
   企業數方面,按總數多寡排序如下:﹝一﹞﹞鹿寮里、﹝二﹞鹿峰里、﹝三﹞沙鹿里、﹝四﹞洛泉里、﹝五﹞興安里、﹝六﹞竹林里、﹝七﹞興仁里、﹝八﹞居仁里、﹝九﹞福興里、﹝十﹞埔子里、﹝十一﹞美仁里、﹝十二﹞斗抵里、﹝十三﹞公明里、﹝十四﹞南勢里、﹝十五﹞六路里、﹝十六﹞西勢里、﹝十七﹞北勢里、﹝十八﹞清泉里、﹝十九﹞晉江里、﹝二十﹞犁份里。
   所含蓋的行數方面,按總數多寡排序如下:﹝一﹞鹿寮里、﹝二﹞洛泉里、﹝三﹞沙鹿里、﹝四﹞居仁里、﹝五﹞興安里、﹝六﹞竹林里、﹝七﹞鹿峰里、﹝八﹞興仁里、﹝九﹞美仁里、﹝十﹞斗抵里、﹝十一﹞福興里、﹝十二﹞埔子里、﹝十三﹞公明里、﹝十四﹞六路里、﹝十五﹞南勢里、﹝十六﹞西勢里、﹝十七﹞北勢里、﹝十八﹞晉江里、﹝十九﹞清泉里、﹝二十﹞犁份里。
   由下列各表也可以看出各里的商業活動特色,鹿寮里可說是本鎮成衣服飾業、油漆工程業、汽車修復業、房地產交易業等商業的中心,並且有一家銀行。洛泉里的商業活動則以鐘錶眼鏡業、餐飲業、理髮美容最為重要。沙鹿里為本鎮發展最早的商業核心區,所以本鎮居民的日常民生農漁產品,多在沙鹿里交易,此外西點麵包、糕餅業、鞋業、鐘錶眼鏡業、西藥房、中藥行、化妝禮服、旅館業、銀樓業也很發達,並且為本鎮的金融中心,擁有一家銀行。居仁里則為典當業的中心,而農業、農具業亦頗重要,也是本鎮唯一的保險業所在地,並有一家大型超市市場。興安里擁有本鎮唯一的一家證券公司、及本鎮兩家戲院的其中一家、另有一家大型超級市場。竹林里則是本鎮的通信設備業、機械設備租賃業中心。鹿峰里與鹿寮里並為本鎮聞名全省的成衣服飾業中心、而鐵材、鋁門窗業、汽車修護業也很發達、並有一家銀行、一家顧問公司。興仁里則為本鎮殮喪服務業、家具業的中心,並有一家戲院。埔子里與福興里並為本鎮的鞋業皮件批發中心。公明里因近清泉崗空軍基地,所以服務軍人的計程車客運頗為發達。六路里的商業以擁有一座有線電視臺為其特色,並有一家投資公司。其他的美仁里、斗抵里、南勢里、西勢里、晉江里、清泉里、犁份里並無特殊的商業特色。另外,商況不振的里則有犁份、清泉、晉江、北勢、西勢、六路、公明、南勢等里;犁份、清泉、晉江、北勢、六路等里更因缺乏民生用品的商號,居民必須到其他各里採購。﹝表三~26:民國四年~六年工資﹞

註六十三: 詹素娟,《清代臺灣平埔族與漢人關係之研究》,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五年,頁九。
註六十四: 黃叔璥《臺灣使槎錄》卷六〈番俗六考〉,臺灣文獻叢刊第四種,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頁一二六。
註六十五: 黃叔璥《臺灣使槎錄》卷六,〈番俗六考〉,臺灣文獻叢刊第四種,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頁一二八記載:「沙轆「番」原有數百人,為最盛;後為劉國軒殺戮殆盡,只餘六人,潛匿海口」。
註六十六: 康熙三十四年高拱乾《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史料叢刊第一輯,臺灣大通書局,頁三十八。康熙五十一年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史料叢刊第一輯,臺灣大通書局,頁四十四。康熙五十五 ~五十六年陳夢林《諸羅縣志》,臺灣文獻史料叢刊第一輯,臺灣大通書局,貢三十一。
註六十七: 雍正二年黃叔璥《臺灣使槎錄》,臺灣文獻叢刊第四種,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頁一二八。
註六十八: 乾隆六年劉良璧《重修臺灣府志》,臺灣省文獻會印行,民國六十六年二月,頁二一七。
註六十九: 乾隆六年劉良璧《重修臺灣府志》,臺灣省文獻會印行,民國六十六年二月,頁六三三。
註七十: 乾隆六年劉良璧《重修臺灣府志》,臺灣省文獻會印行,民國六十六年二月,頁八十九。
註七十一: 乾隆二十五年~二十九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第一冊,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二一種,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頁七十四、八十一、八十九。
註七十二: 道光十年周璽《彰化縣志》,臺灣文獻史料第一輯,臺灣大通書局印行,頁三十九。
註七十三: 道光十年周璽《彰化縣志》,臺灣文獻史料第一輯,臺灣大通書局印行,頁四十八。
註七十四: 詹素娟《清代臺灣平埔族與漢人關係之研究》,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五年,頁二十七。
註七十五: 乾隆六年劉良璧《重修臺灣府志》,臺灣省文獻會印行,民國六十六年二月,頁七十五。
註七十六: 乾隆二十五年~二十九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第一冊,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二一種,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頁二十七。
註七十七: 洪敏麟,《臺灣舊地名之沿革》第二冊﹝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民國七十三年,頁一六○。
註七十八: 柴田清編輯,《沙鹿街管內概況及事務概要》昭和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刊行,頁三。
註七十九: 張美孋撰述,《臺中縣志》卷四經濟志第三冊商業篇金融篇物價篇,臺中縣政府編印,民國七十八年九月,頁十。
註八十: 張美孋撰述,《臺中縣志》卷四經濟志第三冊商業篇金融篇物價篇,臺中縣政府編印,民國七十八年九月,頁八十八。
註八十一: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臺灣史》,眾文出版社印行,民國七十七年再版,頁五四四~五四六。
註八十二: 千草默仙編,《會社銀行商工業者名鑑》,圖南協會出版,昭和十年~十七年出版。
註八十三: 沙轆公學校編纂,《沙轆》﹝手寫稿本﹞,大正七年六月一日出版,頁十一~十二。
註八十四: 柴田清編輯,《沙鹿街管內概況及事務概要》昭和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刊行,頁二。
註八十五: 川野重任著林英彥譯,《日據時代臺灣米穀經濟論》,臺灣研究叢刊第一○二種,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出版,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頁三十五。「當時﹝西元一九二三年﹞臺灣生產的日本米,因為附有日本種的名稱,所以頗受日本歡迎,為此米商極力宣傳,勸告農民栽種。在臺中州下首先栽培日本種米的是大甲郡梧棲街鴨母寮名叫王文進者,那是沙鹿的米商陳清秀從臺北帶種子回來給他的。」
註八十六: 沙轆公學校編纂,《沙轆》﹝手寫稿本﹞,大正七年六月一日出版頁七十五~八十五。
註八十七: 沙轆公學校編纂,《沙轆》﹝手寫稿本﹞,大正七年六月一日出版,頁八十六~九十二。
註八十八: 根據民國六十二年到民國七十四年的剪報資料整理。
註八十九: 過去沙鹿鎮的「行商」在中南部非常有名,行商四處推銷販售商品,對沙鹿鎮工商業資金累積有很大的貢獻,但有不少行商販售偽劣的產品﹝以販售手錶、假龍銀、萬金油、布料等產品最多﹞,所以沙鹿的行商商譽不佳。
註九十: 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聯合報記者劉瑞仁的報導。

檔案下載(或附件)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8
  • 發布日期: 1994-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