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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分別自109年3月23日(受隔離或檢疫者)、109年3月31日(照顧者)起開放申請

(以下資料參自衛生福利部網站)

★申請相關注意事項,請參閱網址:https://topics.mohw.gov.tw/COVID19/cp-4715-52167-205.html

為防疫需要,以線上申請為主要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洽詢電話:1957福利諮詢專線。

 

一、補償適用對象: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1.居家隔離、2.居家檢疫、3.集中隔離或4.集中檢疫者。

(二)照顧者: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補償發給之資格條件:

(一)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二)隔離或檢疫期間無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三)自109年3月17日起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告國家或地區,取消防疫補償金。

(四)入境填寫檢疫通知書資料不確實(包括提供不實聯絡資料或漏填),不得領取防疫補償金。

 

三、補償發給金額:

符合資格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於受隔離或檢疫期間、照顧者於所照顧者受隔離或檢疫期間,依其未支領薪資之日數,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受隔離或檢疫期間日數,應扣除雇主應給薪之國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後,核定補償日數。)

 

四、受理時間:

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得於接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辦:為防疫需要,以線上申請為本補償主要申請方式(請參閱補償金線上申辦系統-操作懶人包<如附件>)。

1.QRCode(如附件)

2.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二)紙本郵寄申辦: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申請,郵寄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六、申請應檢附資料:

(請參閱網址https://topics.mohw.gov.tw/COVID19/cp-4715-52167-205.html

)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3.受隔離或檢疫者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倘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得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請使用非靜止戶帳號。公教戶、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外幣帳戶、公司行號帳戶,不可使用,否則將無法完成匯款) 

4.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109年3月17日後出境,返國後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應檢附必要出國之相關文件、資料。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照顧者: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3.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使用非靜止戶帳號。公教戶、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外幣帳戶、公司行號帳戶,不可使用,否則將無法完成匯款) 。

4.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照顧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之二者,檢附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7.受隔離或檢疫者因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之證明或切結書。

8.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十二歲以上尚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檢附就學相關證明(如註冊收據等)。

9.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0.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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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衛生醫療,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24
  • 發布日期: 2020-03-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5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