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
- 祭祀公業王維岳(申請人王清發)114年1月16日申請書、114年2月14日及同年3月12日補正書。
公告事項:
- 本公告係依申請人王清發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 茲將祭祀公業王維岳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及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等相關資料張貼於臺中市沙鹿區三鹿里辦公處及本所之公告欄,並於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
- 本案公告期間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114年5月1日止。
- 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王維岳變動後派下全員證明書。
- 本所受理申請,係依祭祀公業條例代民眾為公告徵求異議,無確定私權之法律效力,嗣後如有任何糾紛,請依循訴訟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