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21點規定,暨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2年12月6日中市民宗字第1120032452號函。
二、公告事項:
1.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4點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2.查本市沙鹿區「九天靈修院」91年寺廟登記表登載寺廟所在地為沙鹿鎮北勢里東晉路清雲巷30號,寺廟座落於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0284-0003地號土地,重測後為東晉段0700-0000地號。經查該院門牌地址、座落地號土地上寺廟建築物已無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不符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4點規定要件,爰依規辦理廢止寺廟登記並註銷寺廟登記證事宜。
3.公告時間: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5月27日止。
4.寺廟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本公告異議者,應逕向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提出。
5.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得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廢止其寺廟登記,並註銷寺廟登記證。